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就交通事故纠纷司法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袁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2016年4月7日,宁夏石嘴山市第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之损伤评定为Ⅸ(九)级伤残。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委托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8月19日,鉴定中心以宁石一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袁某胸部之损伤评定为Ⅸ(九)级伤残。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情况】

2016年8月18日,鉴定中心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要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袁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院提供了袁某的住院病历、放射片及初次鉴定意见书。鉴定中心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在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综合各项检验,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宁石一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某胸部之损伤评定为Ⅸ(九)级伤残。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3月23日,鉴定中心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3月30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中心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3月30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并在说明鉴定经过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2016年8月18日,鉴定中心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要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袁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宁石一医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袁某胸部之损伤评定为Ⅸ(九)级伤残。理由如下: 1.被鉴定人车祸外伤后,2016年1月1日CT片示:左侧第4、5、6、7、8、9、10肋骨骨折,断端错位,左侧胸腔积液;2016年2月1日CT片及 2016年4月1日CT片均示:左侧第4、5、6、7、8、9、10肋骨骨折,右侧第6前肋骨折,骨痂形成。前后所示肋骨骨折数不同是因为刚受伤时右侧第6前肋为线性骨折,骨折线不明显,经过4-8周的骨痂形成后,才可以明确诊断骨折。 2.2016年2月1日CT片及 2016年4月1日CT片示:右侧第6前肋骨折骨痂形成与左侧第4、5、6、7、8、9、10肋骨骨折骨痂形成程度一致,可以认定为同时受伤所致,故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之损伤评定为Ⅸ(九)级伤残。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