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八团人,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12172.68元。2008年5月14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科克库勒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0年11月10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8月3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分别于2014年10月、2016年3月和2018年10月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3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唐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唐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三次记功奖励。据此,会议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唐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4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