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李某、冯某与张某、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邳州市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哭诉,声称其老伴冯某生病,正在某镇卫生院住院,自己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经了解得知,李某与冯某无任何收入,平时仅靠拣废品卖些零花钱度日。李某与冯某的儿子冯某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儿媳张某经营一个水果摊,但对李某、冯某夫妇从不过问。李某因无力支付冯某相关的医疗费用,找儿媳张某讨要,张某让李某找儿子冯某某要,且张某态度强硬,表明对李某与冯某无法定赡养义务。李某因实在无法支付冯某医药费用,遂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对李某进行安抚,并进一步询问有关情况。随后,调解员在李某的带领下来到张某经营的水果摊。调解员向张某表明来意,张某听后表示很委屈。从张某的表述中调解员了解到,李某与冯某的儿子冯某某外出打工,未往家中汇过钱,且张某与冯某某夫妻关系不是很和睦,张某每次向冯某某打电话索要孩子生活费时两人都会发生争吵。2019年年初,张某从老乡口中得知冯某某在外地已经与其他女子同居。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很久没有和冯某某联系,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自己只是为了孩子才没有与冯某某离婚。张某现仅靠一人经营水果摊供两个孩子上学,生活也是非常拮据。 调解员对张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表示这并不能作为不赡养李某、冯某的理由。调解员接着向张某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张某不是李某、冯某夫妇的子女,但张某与冯某某为夫妻关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张某听到此处,心里对冯某某的不满也爆发出来,表明自己已经被冯某某抛弃了,也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自己抚养孩子已经很辛苦,冯某某作为儿子都不赡养两位老人,自己更没有义务赡养。听到此处,调解员决定从情理方面入手,对张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明,事情是冯某某做的不对,但是在孩子的眼里,冯某某还是父亲,李某与冯某还是爷爷奶奶,到时风言风语传到孩子耳朵里对孩子也是不好的影响。听到此,张某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见张某也是个明事理的人,当即提出可以与其一起前往某镇卫生院看望冯某。在调解员的陪同下,张某带了点水果来到某镇卫生院看望冯某,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医药费,只是自己手头确实很紧张。此时调解员感觉是时候联系冯某某了。张某第一时间拨打了冯某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冯某某极不耐烦,得知调解员要与其通话后更是直接挂断电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因冯某病情需要,调解员先行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用,妥善安排冯某就医。考虑到正面交涉会引起冯某某的抵触情绪,调解员想到通过张某的微信与冯某某联系。调解员将冯某卧病在床以及李某在旁抹泪的照片发了过去,照片触动了冯某某,十分钟左右,冯某某打来视频电话。调解员向冯某某说明了相关情况,冯某某在电话那头也是泣不成声,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内疚,对调解员表示感谢,并当即转账给张某5000元,表示马上请假回家。 虽然李某所述问题得以解决,但调解员考虑到张某与冯某某夫妻关系不和,长此以往家庭矛盾会日益尖锐,对孩子的成长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调解员决定等到冯某某回家再对其进行劝导。2019年4月,调解员得知冯某某已赶到家中,立即驱车前往某镇卫生院。在李某、冯某夫妇的见证下,对冯某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展为重婚,还将触犯《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张某、冯某某因此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调解员也向冯某某讲述了张某某独自一人拉扯两个孩子的辛酸以及家庭对冯某某的期待,通过“法律威慑”和“感情唤回”两种方式,最终感化了冯某某。冯某某承诺将痛改前非,回归家庭好好过日子,好好孝敬父母、抚养子女。

【调解结果】

纠纷处理结果: 1、冯某某考虑到父母已经年迈,打算回家工作以方便照顾李某与冯某; 2、张某表示今后会尽自己所能为李某、冯某夫妇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照顾; 3、冯某某承诺将痛改前非,回归家庭好好过日子。 被调解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安定与和谐的根基,婚姻家庭中关于父母赡养、夫妻扶养、子女抚养的矛盾比较常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中,虽然纠纷是由李某、冯某夫妇主张的赡养义务引发的,但通过调解员的进一步了解,相关矛盾涉及多个层面,调解人员追本溯源,多措并举,力求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充分体现了主动作为、追求圆满的工作作风。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也表现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对问题各方均能准确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并针对不同调解对象,有的放矢。对张某采用了“法律教育”和“情理感化”法,对冯某某采用了“法律威慑”和“感情唤回”法,有效解决问题,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针对调解过程中冯某某的抵触不配合,巧妙采用微信联系的方式打破僵局,为调解的继续开展找到了突破口。此外,先行垫付医药费,不仅是以人为本的表现,也进一步获得了冯某某的认同感,为调解工作厚植了感情基础,促成了调解工作的圆满完成,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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