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人员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颜某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2020年8月12日交付江西省赣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1月6日,赣西监狱服刑人员颜某某因全身肌肉酸痛、体温38.4℃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1月13日,颜某某被送至江西省新康监狱住院治疗。1月30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诊断颜某某患有噬血细胞综合征、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下达病危通知书。 1月31日,颜某某所在监区提出对其进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诊断。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中心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中心医院经诊断,认为颜某某患有噬血细胞综合征、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 2月14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八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颜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颜某甲(罪犯颜某某之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条件,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监狱委托福建省晋江市(罪犯颜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颜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晋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颜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颜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颜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同时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15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会后,监狱将提请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刑罚执行科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颜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18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认为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符合法律规定,批准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月19日,赣西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颜某某押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与晋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完成交接手续。 2月21日,监狱将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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