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男。2021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考验期限为2021年9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廖某应在2021年10月5日之前进行前往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初次报到。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其应当于10月5日前进行社区矫正报到,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未前来进行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催告后,实际于2021年10月9日进行报到,造成延期报到。鉴于其情节,受委托司法所向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廖某训诫一次。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经调查核实,廖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符合给予训诫的条件。 一、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10月13日,受委托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给予训诫。10月15日,经批准,作出训诫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二、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10月16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在受委托司法所,会同廖某的矫正小组,向廖某宣读、送达了《被处训诫决定书》,并要求廖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廖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训诫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三、训诫的效果情况 在对廖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廖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自己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强化在矫意识,摆正心态,认真履行社区矫正义务,争取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回归社会。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廖某的这次训诫,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受委托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向社区矫正对象强调需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引此为鉴,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态度,认清自身身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案例注解】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训诫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梳理良好的身份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任务的落实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要正确理解适用训诫,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