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未成年人黄某甲、黄某乙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甲,男,2013年8月出生,听力2级残疾,黄某乙,女,2015年3月出生,俩人系父亲高某与母亲吴某非婚生子女。高某与吴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高某2015年上半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母亲吴某于2015年9月离家打工,黄某甲与黄某乙由其奶奶黄老太抚养,黄老太早年离婚,由于要照顾两人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祖孙三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后黄老太要求母亲吴某回家照顾黄某两人,其母亲吴某提出自己在外打工支付抚养费,黄某两人由奶奶黄老太照顾,并于2016年1月、2月各支付了4000元,3月支付了2000元,其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黄老太多次找吴某讨要抚养费,而吴某均以没有钱而推脱。吴某于2020年10月与他人登记结婚,对黄某两人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黄老太为了抚养黄某甲与黄某乙,只能举债度日。 2021年11月18日,黄老太无奈到江西省九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法律援助律师范庆银接待了黄老太,认真得听取了黄老太的陈述,并了解到黄某甲以前一直在特殊学校学习,2019年在政府的资助下,免费安装了耳蜗,现在与妹妹黄某乙就读于九江某学校的一年级,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范律师向黄老太介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来逃避,建议走司法程序来解决此困境,在取得黄老太的同意后,范律师当即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并代书了民事起诉书、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九江某法院提起诉讼,范律师一并向法院递交了减免诉讼费申请书,法院了解到此案的具体情况后,对此案原告方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作出了免交的决定。 2022年3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某提出其已结婚并育有一女,正处于哺乳期,现没有工作,新组建的家庭为贫困户,无力支付黄某两人的抚养费,垦请法院准许女儿黄某乙由自己带走抚养。 范律师当庭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来逃避,高某由于犯罪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履抚养义务,作为母亲的吴某未与黄某两人生活在一起,应当承担两人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二)由于黄某甲与黄某乙从小一直与奶奶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依赖,并且九江市内的教育、生活环境,与吴某所居住的农村要好的多,这么多年吴某对两子女不管不问,现女儿已7岁,如果跟随吴某生活,担心其会得不到好的教育,甚至让其在家帮忙打理家务,从有利于黄某乙身心健康及有益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同意黄某乙归母亲吴某抚养。 2022年3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甲2016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57600元,并自2022年4月起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黄某甲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乙2016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43200元,并自2022年4月起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黄某甲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对于吴某提出黄某乙由其抚养的要求,考虑到黄某乙一直由其奶奶直接抚养,且吴某已组建新的家庭,从有利于黄某乙的身心健康及有益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吴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点评】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吴某作为黄某甲和黄某乙两人的生母,在两子女的父亲在监狱服刑期间,理应承担起抚养义务,但两个未成年人在六年的时间里都没得到母亲的照顾,也未按时收到母亲应支付的抚养费,导致黄老太一家生活陷入极度贫困,才无奈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忙,法援机构快速反应,当天受理,当天办理,在没钱交纳诉讼费时,积极向法院申请减免,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此案办结,解决了黄老太的燃眉之急,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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