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离婚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于1988年10月1日在潭山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后因遗失结婚证,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补领结婚证。 据原告自己诉称:原告从湖南远嫁到宜丰县,原告从怀孕起,就经常吃不饱,导致营养不良,奶水不足,女儿们也出现发育不良。后来原告带女儿们去检查,发现女儿们大脑发育不良,出现了脑瘫等症状(现在女儿们都是全身一级残疾)。在女儿出现残疾之后,被告对原告更是百般虐待,原告都瘦成了皮包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经济收入都交给被告的母亲。直到1996年,被告才会偶尔给原告几百块钱,到2001年,原被告盖起了平房,被告的收入才没有交给被告母亲。2005年之后,被告的钱财交给原告保管,原告营养跟上了,身体状况也开始慢慢恢复。2016年,被告又开始不往家里交钱。因此,原告在2017年大年初二,离家出走。但被告故意不联系原告,并在外面谣传原告拿走了被告的钱,跟别的男人跑了。之后,原告回到潭山,发现被告虐待女儿,女儿都瘦成了皮包骨,此后,原告在家尽心照顾女儿,女儿身体情况慢慢好转。但是由于被告常常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需要生活,原告外出打工,直到2019年6月份,原告就一直在家照顾女儿。 2019年10月,原告发现有一个女人经常往自己家里跑,发现被告和此人有暧昧关系。之后,原告多方打听了解到这个女人身患疾病(如肝病、肺病),但是原告早已经对被告心灰意冷,担心自己身患传染病,所以原告也不在过问被告的私人事情,因此原被告之间开始分居。2020年6月26日,因原告发现最近被告又和其他女人通电话,有暧昧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大吵一架,并且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被打。之后,原告打电话报警,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被潭山派出所拘留了5天。 2020年7月26日,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作为本案承办人。 刘磊律师作为原告王某某的代理人,及时向王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仔细审查了王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到原告所在地的潭山镇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其家里见到了王某某的女儿们,确实如王某某所述,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考虑到女儿的实际情况,刘磊律师建议王某某要慎重考虑是否离婚?离婚之后女儿的生活由谁照顾?要妥善照顾女儿的饮食起居,不能因为夫妻之间离婚了就遗弃女儿,否则将会构成“遗弃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夫妻之间离婚是自由的,谁都没有权利剥夺婚姻自由权。刘律师告知王某某,本案最特殊的地方在于脑瘫女儿们的生活自理,现在夫妻二人没有离婚,两个人都可以照顾女儿。今后要是离婚了,那么照顾女儿的重担必将落在一个人身上。经过再三思考之后,王某某依然坚持离婚,故刘磊律师依程序为王某某准备诉讼材料。 2020年7月30日,刘磊律师带齐材料和原告本人一起到宜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诉讼请求列明:“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女儿由原告照顾,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判决夫妻之间的共同房产(价值80000元整)由夫妻均分,一人一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8月23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王某某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对残疾女儿有抚养照顾义务。原告从女儿出生之日起,一直到现在,整整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长达30年,但是被告种种的虐待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被告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有违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正和刘磊律师考虑到的一样,法官在本案中也不支持他们离婚的诉请,给出的理由正是无法妥善落实女儿们的生活、饮食起居。如果他们对女儿们的饮食起居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可以调解离婚。关键在于,一旦要离婚,他们夫妻二人一定会相互推脱照顾女儿的责任,并且他们双方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单独照顾女儿。庭后,律师和法官一起单独做他们夫妻二人的工作,最终说服其夫妻二人,被告照顾好原告及其女儿,每个月拿出2000元钱来供女儿的开销,否则原告依然会出去打工。原告最终答应了被告开出的条件而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离婚纠纷,但是庭审中更多的是围绕婚生女今后的生活在进行辩论,只要能处理好婚生女今后的生活,在夫妻二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调解离婚的。纵观夫妻二人平时的生活,双方对两个女儿的身体状况十分在意,不仅仅是因为是亲生女儿,更多的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心,在婚生女儿均是脑瘫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对婚生女依然不离不弃,照顾婚生女儿30多年,足以可以看出夫妻二人对婚生女儿深沉的爱。本案王某某虽然作为原告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但是原告也是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一个月3000元的抚养费,远远是农村普通家庭达不到的,被告也是在家里开农用车,自己省吃俭用。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家中的经济收入都是被告掌握,原告自己在家里没有收入导致的。通过法庭调解,被告答应每个月给家里2000元的生活支出,应该是可以维持家庭生计,原告也答应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珍惜这一次机会。最后,原被告通过法庭调解,均愿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撤诉,达到了很好的息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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