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是无锡某公司的一名老员工,平时工作认真负责。2018年12月某日下午,该公司五楼仓库突然失火,王某在火势尚小的情况下积极救火,尽全力去扑火保护仓库内的公司财物,却因火势变大无法控制,失去了撤出火场的最佳时机,逃生中从楼上坠楼,后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和某公司经过十天的协商,仍没有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王某家属十分愤怒,扬言要采取其他手段,双方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迹象。当地司法所、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消息后,立即前去看望王某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并及时与王某家属、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介入调解后,认为此次调解的难度有两点:一是王某家属和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歧较大。死者家属认为王某在公司工作,遇到火灾还积极救火不幸身亡,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都要加倍补偿,故要求赔偿300万元。而公司表示,王某家属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接受,两方金额差距实在过大。二是王某家属认为,王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王某在公司失火时,能主动救火保护公司财物,这份责任感和勇气必须得到赞扬和肯定,公司和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这份正能量的可贵性。 针对这些问题,调解员决定先采取 “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对于王某家属,调解员一是深表痛心和惋惜,努力安抚家属情绪并耐心倾听王某家属的想法。二是劝说要理性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失去亲人的悲痛可以理解,但是要采取合法途径来解决,切莫冲动行事。调解员同时还告诉王某家属,公司在王某上班期间,不仅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购买了保险,还出于人性化考虑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为员工多提供了一份福利和保障,希望王某家属能重新考虑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对于公司,调解员也与负责人进行深入谈话。调解员认为,工伤死亡没有争议,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可以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方面获得有关理赔,但公司也应该履行自身责任,王某救火不仅是积极保护公司财务的爱岗敬业行为,同时更是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应该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帮助。通过劝说,公司逐渐认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意识到死者王某传递的正能量,调解员趁热打铁提出了可供参考的赔补偿预算。 待双方情绪稳定,调解员让双方坐下,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先就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责任归属,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详细解释,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后,调解员解释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调解员释明,虽然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补偿主要还是源自于道德上的要求,一般不宜进行强行约束,但是出于公平与道义,某公司应当给予王某家属适当范围的补偿。调解员肯定了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为他的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是引导社会正义潮流的行为,从人道主义来讲应该给予肯定。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十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相互理解,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某公司向王某家属赔偿工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恤金、公司为王某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人道主义补偿共计158万元。
【案例点评】
在这起重大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感受最深的是人民调解在基层矛盾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大火引发伤亡,如果调解没能及时和有效开展,死者家属不管是采用非理性手段还是司法诉讼途径,都不能如此快速圆满地解决纠纷。在这起重大案件调解过程中,当地司法所、劳动保障所进行联合大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的优势:一是部门合作树立权威。司法所、劳动保障所联合调解,增强了调处过程中话语的权威,提升了死者亲属和公司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度,加快了解决事宜的进度。二是趁热打铁解决问题。经过一天时间的调解,双方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双方赔偿金额逐渐靠拢但还有一定差距。调解员没有结束调解,而是趁热打铁继续从法律、道理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成功。但是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见义勇为制度细节仍需完善。《民法总则》的“见义勇为”条款承载了深刻的公众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但是短短两个条款无法涵盖有关见义勇为的全部法律问题,很多细节还需要不断探索求证。 通过本次矛盾纠纷,希望见义勇为制度能进一步完善,在培育与维护良善社会秩序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