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在泰兴市某村路边开了一家个体饭店。2018年12月10日中午,王某来李某的饭店吃饭,下午2点左右吃完离开。当日下午4点多,王某在家中打牌过程中,忽然感到胃部不适,并伴有呕吐、腹泻,家人见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因症状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为了弄清缘由,王某家人问王某当天吃过什么不干净的食物,王某说中午在李某的饭店就餐后没有再吃什么东西,应该是饭店的食物不干净。次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兄弟去找李某讨说法,指责李某饭店的饭菜不干净,导致王某就餐后引发食物中毒,要求李某承担王某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损失。李某拒不承认王某的食物中毒和饭店有关,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三天后,王某出院,再次与家人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称没有证据能证明王某中毒和酒店有关,拒不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于2019年1月3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待了王某,询问事情的经过后,劝说王某不要再有过激行为,调委会将根据事实依法处理此事。随后,调解员来到李某的饭店,一边同李某交流,一边查看李某饭店的卫生状况。李某坚称自己的饭店卫生没有问题,王某食物中毒肯定另有原因。调解员向李某表示,王某当天并没有吃早饭,只是中午在其饭店吃过东西,目前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食物中毒与中午就餐有关系,是因为王某在医院没有进行中毒原因的鉴定,并不能说明和饭店没有关系。从现场情况来看,饭店的卫生情况确实很差,不排除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如果拒不赔偿王某损失,李某若去起诉恐会对饭店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饭店日后经营,希望其能好好想想,面对问题不要推脱,权衡利弊,妥善解决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态度强硬的李某慢慢松口,承认自己饭店的卫生状况确实存在问题,表示会积极整顿改正,也愿意赔偿。 调解员趁热打铁对李某讲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侵权责任法》,并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在了解相关法律后,意识到法律后果,同意接受调解,赔偿王某损失,调解员依据事实和《解释》中关于各项赔偿标准的规定,作出测算,得到双方一致认可,进而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住院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 2.王某不得再就此事做任何对李某及其饭店不利的事。
【案例点评】
食物中毒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处理食品中毒案件时,要善于发现问题的根源,抓住要点,方能妥善解决问题。本案中,李某饭店的卫生状况确实有问题,极易造成食物中毒。虽然没有权威部门的鉴定,但调解员参照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饭店卫生现状,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初步认定王某食物中毒与饭店卫生存在关联性,并因此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有道理的。调解员引用《侵权责任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及其范围的,使得赔偿结果得到双方认可。 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该纠纷过程中思维清晰、思路开阔,灵活利用法律法规,抓住纠纷实质,从法理、情理两方面进行调解,促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