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银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于2013年7月29日入监服刑改造。2016年5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7年各课成绩优秀;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该服刑人员自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2018年6月27日经银川监狱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小组审核,评定该服刑人员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 2018年7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经2018年7月3日监区集体评议、7月3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王某呈报假释。2018年7月26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建议予以假释。2018年7月30日监狱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予以假释。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3日将该服刑人员的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王某假释建议。 2018年9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该服刑人员假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8年9月17日提出(2018)宁银狱假字第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王某假释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服刑人员的假释于2018年11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宁01刑更60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执行机关宁夏银川监狱呈报的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表、银川市金凤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但该服刑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王某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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