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臧某,男,20岁,2013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在多人打架斗殴过程中受伤,当时有短暂昏迷,伤后左侧头部出血,后被送医院,予清创缝合及抗炎治疗,至下午15时许逐渐出现右侧肢体麻木伴右手持物不稳,右下肢乏力,行走不稳,并伴言语不清,症状逐渐加重,查头颅CT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左侧颞顶骨骨折、气颅。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现场监控显示臧某被人用皮带抽打头部(现场未找到皮带、皮带扣等)后倒地昏迷。现为查明其头部损伤的致伤物、致伤方式(皮带的皮质部位抽打、摔跌是否可以形成),某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进行鉴定(现场未找到皮带,无法进行比对,且当事人不能到场检查,只能就现有的病历资料和影像片进行鉴定分析)。 病历摘要:2013年12月19日入院专科检查:神志清楚,GCS评分E4V5M6,左侧颞顶部见长约2cm不规则头皮挫裂伤,已缝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瞳孔直径左=右=3mm,对光反射敏。左侧肢体肌力V级,右侧肢体肌力IV级,右上肢精细动作障碍,肌张力正常,病理征阴性。入院后予止血、脱水、神经营养及对症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好转,2014年1月19日出院。出院情况:左侧肢体肌力5级,右侧肢体肌力4级,右上肢精细动作轻度障碍,肌张力正常。
【鉴定过程】
(一)检验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法医阅片 2013-12-21XX人民医院CT片(片号1-574546)示:左侧顶骨骨折,见小碎骨片突入颅内,局部脑内见团片状高密度影,周围见低密度水肿带,左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2013-12-25XX人民医院CT片(片号1-574546)示:左顶骨骨折,经测量,骨折范围约1.5cm×1.0cm,凹陷深度约0.3cm,左颞顶叶脑挫裂伤,周围水肿,左顶部头皮软组织仍见肿胀。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臧某,2013年12月18日受伤,伤后有左侧头部出血,检查见左侧颞顶部2cm长不规则头皮挫裂伤,其头部外伤史明确,结合法医阅片示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左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其颅脑损伤诊断明确,伤后出现右侧肢体肌力下降、右上肢精细动作轻度障碍等,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 头部静止时突然被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拳头、石块等打击,致使头部由静止状态转变为快速朝着外力作用的方向运动所造成的脑损伤,称为加速性脑损伤。在此种受力的方式下,暴力可以使着力点处的头皮、颅骨和脑组织产生损伤,称为冲击点损伤;而暴力作用部位的对侧所产生的脑损伤称为对冲性损伤。加速性脑损伤的特点为受击部位承受的力量较大,造成颅骨变形以致发生骨折者比较常见,冲击点发生的脑损伤多较严重(出现脑挫裂伤、硬脑膜外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对冲部位脑损伤相对较轻。 因跌倒或高处坠落致头部触撞某物体时,头部在运动中突然撞击物体而停止,由此造成的脑损伤,称为减速性脑损伤。脑损伤的分布既可发生于着力部位,也可发生于对冲部位,即冲击点伤和对冲伤常同时发生。着力点处脑表面与颅骨内板相冲撞,同时由于着力点处颅骨暂时变形或骨折内陷,造成着力点下面脑组织损伤,形成冲击点伤;着力的对侧即对冲部位,由于全脑向着力侧大块运动,对冲部位的脑底面与颅前窝和颅中窝底凹凸不平的骨嵴相摩擦,脑表面与骨突起部分冲撞,产生对冲性脑损伤,亦可发生脑表面注入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减速性脑损伤的特点是冲击点伤和对冲伤均较严重,甚至对冲伤更为严重。 就本例而言,臧某左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左侧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等,符合冲击伤的特点,对冲部位无明显脑损伤,其颅脑损伤符合加速性损伤特点,即运动的物体直接作用于头部,故可排除摔跌造成。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具体的致伤物,只能对致伤物的特点进行分析如下:伤后影像片显示左顶骨骨折,骨折范围约1.5cm×1.0cm,小碎骨片突入颅内,仅表现为颅骨局部的变形,符合孔状骨折表现。孔状骨折是指骨折区内骨片完全断裂、脱落而洞穿的状况,又称洞状骨折、穿透性骨折。孔状骨折均发生于颅骨局部变形,多见于致伤物作用面小、质硬、便于挥动、打击力集中的钝器或作用面小而速度快的枪弹等损伤时,且作用方向多与颅骨面相垂直,结合案情及软组织损伤特点排除枪弹损伤可能。而皮带的皮质部位不具有上述致伤物的特点,因此单纯皮带皮质部位的抽打不足以形成此种损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臧某,头部损伤符合加速性损伤特点,排除摔跌造成;造成其头部损伤致伤物的特点为作用面小、质硬、便于挥动、打击力集中的钝器;皮带的皮质部位的抽打不足以形成此种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