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王某某与张某等四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下午15时许,贺兰县某村发生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经消防部门核实,外来人员王某某在贺兰县某镇某村某社租用一块地自建工地,王某某雇佣的工人在工地切割金属时飞溅的焊渣引燃附近的杂草,造成火灾,将附近的4家村民的房子、果树烧毁,直接造成财产损失达267170元,这场大火引起了9社4户居民的恐慌,自家的房子、果树已经被烧毁。村民张某、梁某、柴某某、李某某四人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王某某协商未果,于是四人来到某镇信访办进行上访。某镇政府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立即前往出事现场,针对受损的4家村民,逐家逐户进行了查看登记,并对损失进行了估算。对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逐人进行了解。在详细的调查后,制定了分步骤分人调解方案。 4月12日,调解员将几方当事人邀约到某村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四家受损方按照自己的想法将损失扩大化,使赔偿数额增加,王某某表示无法接受,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争吵起来,越吵越激烈,赔偿数额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四家当事人扬言要上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马上暂停调解,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并与各方约定择日再行调解。 调解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再次深入分析纠纷缘由,找准症结所在,先向四位受害人做思想工作。对四位受害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在充分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服和劝导,劝告受害方要如实陈述受损情况,不能虚报损失数额,同时给他们讲解损害赔偿、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使他们在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同意配合调解,降低赔偿数额,放弃不合理要求。另一方面调解员也继续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四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没有站在受害方角度考虑问题,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经过调解员2个小时的努力劝导,王某某有了一定程度的妥协。 4月29日,调解员再次将各方当事人邀约到事故现场,根据各方受损情况,将调解意见告诉各方当事人,劝告他们要珍惜邻里关系,要体会到“远亲不如近邻”的重要性,今后的生活中,还得要相互照顾,相互帮助。最后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王某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理测算了四位受害人的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连续20天的耐心调解,各方当事人终于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于4月2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至此,一场有可能继续到县政府上访的信访矛盾和平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某赔偿受害人张某各类经济损失10万元,并于达成协议当天一次性付清。 2.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各类经济损失7000元,并于达成协议当天一次性付清。 3.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梁某各类经济损失7000元,并于达成协议当天一次性付清。 4.由王某某赔偿受害人柴某某各类经济损失8000元,并于达成协议当天一次性付清。 一周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此案当事人,询问他们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几方当事人都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一是正确确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合理的核定了受害方的损失数额和赔偿义务方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在调解中,调解员一方面做通受害四家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对赔偿义务人讲法析理。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时,调解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当事人都心平气和后,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才能有效的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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