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元月5日晚,陈某在其居住的XX镇XX公寓室家中,因其子周某不听话,不写作业,陈某对周某进行管教,使用木棍多次对周某的手、腿等部位进行殴打,致其死亡。XX市公安局提请鉴定陈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检案摘要 1. 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陈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已婚。案发前做发货员。 2.本案案情及审查情况 案件审查中,陈某简单交代了自身的一般情况,后详细交代了案发的相关经过。其对整个作案过程交代清楚,称2018年1月5日晚因儿子周某不写作业,并且还说谎,因而打了儿子想教育他。对于打儿子的情况,其供述“开始在杨某家里因为他说谎,我反手打了他的耳光。回到家检查他作业,没有做,我在客厅拿板子打了他手心2下,打的力度不大,所以打他的时候他都是主动伸手,然后我就打他屁股,打他屁股的力量也不大,他躺下来蜷起腿,双手挥舞,不想让我打他屁股。我跪下来,把他身体翻着侧过来继续打了几下屁股。之后我让他去写作业,他还是没有写,我就又在客厅里面用板子打他屁股。之后我又让他去写作业,他还是没有写,我就在书房里又用板子打了他屁股几下”,期间还在书房用胶带纸捆了周某两次。 陈某称:打完后儿子周某说要睡觉,在给儿子盖被子时,发现周某的一只脚腕发青,当时看到心里也很难过,称当时没有想到有什么后果发生,如果能想到肯定会叫医生的。第二天起床后,发现儿子周某身上是冰的。后120的工作人员检查后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对于为何要以打的方式教育孩子,其诉“因为他经常不写作业,从学校回来老是说作业在补习班,从补习班回来说作业在学校里,是老油条,每次说他都不听,我就打他教育他,希望他能改好”。其对整个作案过程交代清楚,有条理。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称“我现在很后悔,很自责,我不应该去打他,不打就没有这些事了”。自诉“脾气不好,嘴比较啰嗦,遇到不顺的事情喜欢说个不停,我是那种暴躁型的,发到脾气从来不想后果,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总要把火发出来,之后就感觉舒服了”。 3. 有关陈某的情况反映 家人及周围人均反映,陈某精神正常,但脾气比较暴躁,对孩子要求比较严格,经常打孩子。 (二)精神检查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第一鉴定人主检,其他鉴定人辅助和补充检查) 神志清楚,接触可,简单对答了既往的生活、工作经历及案发的相关经过。其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与在讯问中的交代基本一致,期间伤心哭泣,称之所以打儿子周某,是因为儿子一点作业都没有做。承认过去也打过儿子,称儿子小时候是奶奶带大的,一年级才到她身边,一二年级还好,到了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调皮,不写作业,于是本着教育孩子的目的打过孩子。承认自己脾气不好,称过去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但自从买了房子单独住以后,夫妻关系好多了。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称自己吃过安眠药,称过去上班时因给别人算工资的事情,被打过,之后出现失眠,后来经过父母安慰劝导,及换了新的工作后慢慢就好了。对于此次自身的行为表示后悔,痛哭流涕,称“我以前都是打屁股,这次不知为什么,我真不知道为什么……”。整个检查中,接触可,情感悲伤,情感反应协调,痛哭流涕,对问题理解正确,对答切题,未查及其存明确智能损害及精神病性症状。 (三)辅助检查 脑电图:正常。 头颅MRI平扫:副鼻窦炎;颅内MRI平扫未见异常。 韦氏智力测验:IQ75。 艾森克个性测验:性格内倾,未见明显精神质特征,存在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自我防御能力缺乏。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陈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据现有材料反映,陈某既往无明确精神病史。案发前在一家工厂上班,平时独自照料孩子生活起居,其社会功能正常。周围人均反映其精神正常,但脾气较为暴躁,平时会因儿子周某的学习问题,经常打骂孩子。2018年1月5日晚,陈某在家中,因其子周某不听话,不写作业,再次对周某进行管教,使用木棍多次对周某的手、腿等部位进行殴打,致其死亡。案后陈某对作案过程交代清楚,称殴打孩子是为了管教孩子,与其平时的行为模式一致,其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整个作案过程中无明确精神异常表现。本次精神检查中,接触可,情感悲伤,情感反应协调,痛哭流涕,对问题理解正确,对答切题,未查及其存明确智能损害及精神病性症状。辅助检查中,脑电图示正常,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韦氏智力测试示IQ75,因受被鉴定人测试时的配合度、心理因素、注意力等因素影响,不能反映其实际智能状况,结合其平时社会功能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情况可排除智能损害。艾森克个性测验提示其性格内倾,未见明显精神质特征,存在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看,自我防御能力缺乏。 综合现有文证材料,结合被鉴定人陈某案发时表现、社会功能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无证据表明其作案时存在明确精神异常表现,故认定其作案时无精神病。 2.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作案时无精神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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