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8日,杨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324国道96KM+200M处,被被告人欧阳某驾驶的被告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所有的闽BY1682中型普通客车撞致重伤住院治疗。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欧阳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杨某某:1、颈脊髓震荡伤伴截瘫;2、C4/5、5/6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脊髓损伤;3、L1/2、L5/S1椎间盘突出;4、轻型颅脑伤:脑震荡;5、右眉弓挫裂伤术后;6、双下肺挫裂伤伴双侧少量胸腔积液;7、右侧上颌窦炎症。因伤情特别严重,杨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向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护理依赖程度鉴定。2014年9月3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原告伤残程度属一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事故责任人被告欧阳霖和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费及因事故发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某于2014年8月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杨某某一家四口住在远离陆地的海岛南日岛上,与配偶育有两名孩子在学,杨某某为家庭生计离家在涵江区打工,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杨某某受伤后,因伤情严重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而且伤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其配偶需要全天陪同看护,整个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陷入极度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此案后,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傅静晶律师作为杨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傅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陈述,并多次与肇事车辆所在的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沟通协调先期垫付杨某某住院医疗费,但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肇事车辆已投保为由,推诿要求直接向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并拒绝先期垫付杨某某住院医疗费。 傅律师在对案情和处理过程进行详细梳理后,认为此案为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受援人家庭困难,受伤住院后已倾尽家中原有不多的积蓄,且向亲朋好友所借资金已经花光,无法继续先行支付巨额医疗费,而随着伤情发展,急需后续治疗跟进,否则可能影响杨某某伤情治疗恢复,需要尽快解决杨某某住院医疗费;二是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与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在是否垫付医疗费、由谁垫付等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扯皮推诿情形,需要尽快理清索赔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受援人属于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务工生活,应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在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决定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司机欧阳霖、肇事车辆所在公司莆田市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一同诉诸法院,要求先予赔付已花费的医疗费,并于同年9月拟定民事起诉状到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因杨某某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傅律师又积极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案件诉讼过程中,傅律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到经办法官办公室沟通等方式,向经办法官陈述杨某某伤情严重治疗克不容缓,请求经办法官组织三被告一同前往医院了解杨某某病情及治疗情况,促成三被告与杨某某在病房内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先行共同承担受援人杨某某先期医疗费共计188680.40元,暂时缓解了杨某某的医疗救治之难。 杨某某经一年多的治疗后,伤病情仍没有明显好转,还需不时住院复查治疗。经杨某某第二次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2015年4月20日,傅律师代理杨某某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求三被告人支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内相关项目(上列项目均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止)共计 1788866.13元;并保留对杨某某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由于此次诉求金额巨大,事关杨某某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治疗恢复和基本生活所需,故傅律师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拟写了《申请支持起诉书》,请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该案给予关注、并及时督促法院速判速赔,以保障杨某某的伤病得到继续治疗及维持其一家人的基本生活。经傅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及三被告多方沟通协调,并在法院的主持下,杨某某与三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达成了第二次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共同先行承担损害赔偿共计840000元,限期30日内转存进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杨某某已先后获得共计1028680.40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从而暂时缓解了杨某某自身医治的需要及家庭基本生活开支。 由于杨某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至今杨某某仍在继续治疗恢复中。经杨某某第三次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仍然继续指派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2016年6月6日傅律师又代理杨某某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0772元,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的70%(上列项目均暂计至2016年1月27日止);原告保留对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主体明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系公司企业及其聘用人员,加之受援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家庭经济困难且交通极其不便,致使受援人在请求损害赔偿中处于弱势地位。若此案久拖不解,不仅直接影响杨某某伤情治疗恢复,可能对杨某某家庭造成致命性打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压力。通过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介入,不仅解除了受援人自身客观条件所限导致的茫然失措困境,也起到了拉平民事诉讼双方所应有的平等地位,促进受援人坚定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信心,让受援人有了底气、有了方向。同时,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借助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多方多措与经办法官、案件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此举不仅有效避免可能冗长的诉讼周期,而且起到了良好促和功效,防范可能由此衍生的矛盾纠纷激化。本案当中,法院充分考虑并支持受援人的诉讼主张,三被告对已经生效的两份调解书均全面及时履行到位,且未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