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严某,女,1996年6月出生,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严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因严某在犯罪前已怀孕,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起至生育。严某于2021年8月8日至宜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被指派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8月9日,严某在办理入矫手续时,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为父母不同意其未婚先孕,将择日去医院终止妊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情况非常重视,立即向市司法局汇报,并成立专门矫正小组,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开展教育帮扶及监督管理。一是进行法制教育,督促严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严某若终止妊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将会被收监执行;二是开展谈话教育,安排专人上门访谈严某及其父母,引导其理性评估终止妊娠对严某身体健康的影响,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对严某进行心理疏导;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配备定位手机,要求严某定期用微信、电话汇报情况,并多次安排专人上门查看,防止严某脱管失控。 (二)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2021年8月15日,在通报司法所之后,严某到宜兴市红塔医院住院并进行术前检查,之后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终止妊娠手术,8月25日康复出院。严某住院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至医院核实相关情况;严某出院之后,司法所协调医学专家对其术后身体恢复状况进行评估。严某身体恢复之后,宜兴市司法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请收监,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属地检察机关。2021年9月2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宜兴市司法局提出的收监执行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并依法开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宜兴市公安局将严某予以收监执行。 (三)依法实施收监过程 2021年9月20日,宜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宜兴市公安局民警在矫正中心对严某实施收监,当日严某被羁押至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司法局能自觉接受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在严某终止妊娠监督、提请收监执行、实施收监的各个阶段都及时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
【案例注解】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之规定。 在社矫对象主动终止妊娠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依法告知社矫对象及其家属终止妊娠的法律后果,严格监管社矫对象终止妊娠的过程,科学评估社矫对象术后身体恢复状况并及时提请收监,全程对社矫对象开展谈话教育及心理疏导,在确保法律执行严肃性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特殊人群的关心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