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羊某某,男,1952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尖扎县,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19日以(1989)黄法刑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89年7月7日送入化隆监狱服刑改造,1991年12月2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6月29日因该犯患脑梗塞伴脑软化,伴左侧上、下肢体偏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刑能力,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997年、2009年、2010年分别经省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 据当地公安机关反映,羊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与家人邻里和睦相处,并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进行义务宣传,让乡亲们以他的犯罪经历和教训为戒,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和遵规守纪的示范作用,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肯定。该犯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在社区服刑的罪犯,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监管,并且每次到县城检查、治疗疾病,均能够提前向尖扎县措周乡派出所申请,征得同意后才前往就诊,从未有过脱管、漏管的现象。同时,该犯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生活仍然不能自理,必需在亲人的照顾下才能进行饮食起居,保外就医的情形没有消失。
【案件办理过程】
2011年西宁监狱经考察该犯,并向省局提出为该犯续保的申请后,省局审查认为该犯仍然在无期徒刑期间,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予以收监或变更执行刑罚。监狱深入到罪犯居住地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尖扎县措周乡麦日公麻村村委会和当地村民,征求黄南州尖扎县措周派出所、尖扎县司法局意见,均证实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无脱管现象,未发生再次犯罪,表现良好;该犯病情没有好转,生活仍然不能自理,生活确有着落。也了解到该犯犯罪后,已向被害人家属认罪道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省局、监狱和当地公安机关、司法局以及检察院多次共同协商,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该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在保外就医期间也能够接受管理,遵守规定,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建议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按规定办理保外就医。二是认为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和保外就医期间,均能够遵守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并且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22年,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办理假释。 西宁监狱根据上述意见,对该犯启动刑罚变更程序。2012年4月19日尖扎县公安局措周派出所、尖扎县司法局、尖扎县措周乡石乃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同意对该犯适用假释。监狱于10月19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会议评审同意,10月31日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减刑案件审查意见书同意,11月2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省监狱管理局于12月18日召开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省人民检察院于12月19日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考虑到该犯的特殊情况,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函告监狱,提出需提供征求罪犯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对该犯重新进行疾病鉴定报告后,再按程序提请假释。监狱于7月16日征求尖扎县司法局意见,尖扎县司法局于7月2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羊某某接受社区矫正。青海省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残鉴定表,该犯病情属实。期间在省局、监狱陪同下,省高法、省检察院也多次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取证。
【案件办理结果】
省高法组成合议庭到当地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月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假释以来,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下,能够在家治病,遵纪守法,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没有重新犯罪,没有发生脱管漏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