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2022年2月9日,于某某到到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于某某办理入矫报到时愁眉苦脸、心事重重。经询问,其称入矫前一直从事锻造机械销售工作,主要客户分布在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两地。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定期上门进行维护保养,机械出现故障时客户打个电话就要过去,正常情况下每个月都要外出好几趟,听说社区矫正管理严,担心外出售后不方便,导致客户流失,影响家庭经济收入。工作人员向其解读外出请假规定,指导其准备好销售合同、客户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2022年2月16日,于某某向司法所提出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申请活动范围为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期限至社区矫正期满,频次每月5至6次。司法所查阅了于某某提供的销售合同、维修清单、发票等材料,走访了与其业务往来的企业,经审查确认其申请理由真实有效。为保障于某某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向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于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审批材料。 经审核、合议,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于2022年2月22日批准同意于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工作人员向于某某发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跨市县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要求其每次外出前均须向司法所进行报告,活动期间主动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核查,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注意往返途中交通安全。于某某当场作出书面保证。同日,海安市社区矫正机构将于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并在社区矫正中心、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了公示。 于某某跨市县活动期间,司法所安排专人负责其外出期间信息化核查工作,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对其每次外出活动路线、轨迹等进行核实和记录,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方式对其进行实地查访,确保其始终处于在管在控状态。同时,工作人员经常提醒其在工作过程中处理好与客户的关系,保持平稳情绪,避免因情绪激动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于某某感谢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其提供的帮助,严格遵守报告、外出等规定,勤奋工作、安稳生活,最终顺利解矫。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二)案例点评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于某某从事锻造机械销售工作,需要经常性赴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等地提供售后服务,属于正常工作需要,理由正当。社区矫正机构主动作为、热心服务,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依法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维系了其工作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同时,在其跨市县活动期间,加强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工作,注重教育引导,有针对性消除其可能违法违规的因素,确保了执法活动的持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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