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2016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沈某自小父母离异,与父亲共同生活。其父为汽车司机,需要经常出差,无暇顾及对沈某的思想道德教育,沈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其祖父母负责。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沈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2015年7月13日,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沈某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经调查沈某本人、沈某父母、沈某学校老师、沈某居住地社区治保主任,了解到沈某在校情况及其监护人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出具了拟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2016年1月1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崇川区人民法院及时向港闸区司法局进行了通报,在宣判时对被告人沈某进行了告诫。2016年2月1日,沈某在规定时间内由其父亲陪同,到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报到。港闸区司法局核实沈某身份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港闸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对其开展报到登记后首次教育谈话,配备定位手机进行电子监管,告知沈某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司法所在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监护人、以及两名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五老”志愿者。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组织宣告情况。2016年2月5日,在法院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矫正小组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沈某进行矫正宣告。鉴于沈某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入矫后,司法所综合沈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沈某入矫初期在刑意识不强,2016年7至8月间,因违反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规定、定位手机使用规定、报告规定,经司法所提请,区司法局审核,受到三次警告惩处。沈某第二次受到警告惩处后,港闸区司法局联合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港闸公安分局多次对沈某及其监护人谈话,开展情感、法律知识教育,引导沈某认清形势、珍惜高墙之外的人身自由;教育其监护人认真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协助、配合做好对沈某的教育改造工作。 (二)矫正中期。鉴于沈某已经累计被警告三次,如果再有任何违规行为,可能被撤销缓刑。司法所多次召开所务会研究应对方案,同时与社区民警、沈某父亲、“五老”志愿者联席会商,一致认为沈某违规,主要是因为其家庭教育、自身认识不到位。沈某父亲希望司法所能够在沈某剩余矫正期限内为其家庭实行“代管”。司法所同意沈父的申请,工作日期间,沈某经常在司法所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司法所指定的法律法规及在校期间专科技能课程;非工作日期间,沈某通过电话、微信位置共享等手段向专职社工汇报全天行踪。同时,针对沈某正处于生理、心理青春期的状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五老”志愿者采取沈某能听、想听、听得进去的方式进行个别教育;针对沈某没有固定工作、生活不规律、没有时间观念的现象,要求沈某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指纹考勤。 (三)矫正末期。在社区矫正的最后一段时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五老”志愿者多次找其谈话,勉励沈某不要松懈,同时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路做好规划。沈某对自己明确了如期解矫的目标,对解矫之后的工作、学习都制定了计划,并为之努力。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沈某矫正后期情况稳定,对按期解矫充满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司法所为其组织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时,司法所向沈某发放由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南通市港闸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将沈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鉴于沈某在社区矫正后期的表现,司法所建议转入安置帮教后列为一般安置对象。
【小结(或反思)】
在对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港闸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亲”、“友”的角色与其沟通,教育、感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追求“治本安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值得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借鉴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