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沙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沙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灌南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宜兴市。2017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2017年3月16日,沙某到宜兴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沙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及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主任、社区民警和沙某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协助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沙某曾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社会交往复杂,结合其家庭生活环境、习惯爱好、工作和帮教条件,司法所为其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思想法律教育,增强法律素养。矫正小组成员经常找其个别谈心,帮助其从过往的生活交友、行为习惯中寻找犯罪根源和不利矫正的因素,引导其从内心认识到冲动好胜、罔顾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危害,增强法纪观念。二是加强报告核查,及时掌控情况。入矫初期,重点考察沙某报告等义务的遵守情况,对每次缺席矫正活动的请假理由均严格把关核实,严明矫正纪律,加大电子定位监管力度,促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就业创业帮扶,促其自尊自信。司法所对沙某创业行为给予肯定,适时开展法律帮扶。矫正后期,督促其学习和参与爱心公益事业,完善个性缺陷,提高道德修养,正确定位人生,重树自身形象。 (三)定期报告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沙某定期报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沙某入矫后有很强的悔改意识,服刑态度端正,每周都能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每月按时上交书面报告。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司法所在沙某入矫三个月将其列为严管对象。三个月后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继续列为严管对象。在其剩余矫正期限不足三个月时,按照相关规定,维持原等级继续严管。司法所找其教育谈心,鼓励其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接受矫正教育。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沙某入矫当日,司法所按照电子定位监管要求,向其发放《接受信息化核查管理告知书》,配发定位手机卡,并当场开通手机定位功能,强调定位手机必须由其本人随身携带,全天24小时开机,出现异常应及时报告,让其知晓违反电子定位监管的后果,保证沙某正确配带和使用定位手机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微信帮教群,让其加入该群,并按要求发布实时位置,与矫正小组成员实时互动,建立互信关系。 (六)开展走访核实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沙某住所、工作地点、村委会进行走访,多方了解情况,与矫正小组成员互通信息,发动家属、村干部密切关注其生活交友和晚间活动情况,核实了解沙某真实思想动态和表现,及时跟进谈话,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七)纳入重点管理情况。2017年8月17日上午,司法所在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时,发现沙某无故缺席,定位手机无人接听,定位显示其在自家经营的烟酒店中,经走访核实,沙某“人机分离”,其妻子称其一夜未归,联系其平时经常来往的朋友,均不知其去向。司法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向司法局汇报情况,同时会同派出所民警及家属到旅馆、洗浴中心等多处查找,均未发现其行踪。鉴于沙某的脱管事实,工作人员对沙某家人、村干部及社区民警开展走访取证,形成调查笔录,固定证据。 2017年8月18日上午,沙某主动至司法所当面报告行踪。其因7月涉嫌参与一起打架斗殴事件,于8月16日晚上在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内被派出所带走协助调查,派出所将其留置至18日凌晨才放其回家。司法所对其严厉批评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指出事件的起因与其在矫正期内自律不强,无视监督管理教育,频繁进出娱乐场所消遣并结交社会闲杂人员存在一定联系。最终,沙某认识到其思想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所教育管理,积极改正错误。鉴于沙某有犯罪前科,在矫正期内又涉嫌参与打架斗殴,司法所及时将沙某作为挂牌攻坚对象实施从严管理。沙某被列入重点管理后,司法所相应调整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思想并接受谈话。在重大活动时段和敏感节点,增加沙某至司法所当面报到频次,及时掌握其思想生活实际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沙某在矫正小组成员悉心教育帮助下,能够及时认识错误,端正态度,牢记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安心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现明显好转。2018年3月,沙某矫正期满。其与妻子开了一家饭店,通过自主创业,努力赚钱养家,矫正效果明显。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要随时关注其心理行为变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制订矫正方案,找准其矫正环境中可能影响稳定的不利因素,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要重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和个性缺陷,适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心教育和心理行为引导,促使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真正敬畏法律,主动约束自我,提高社区矫正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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