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初,何某某来到宁夏灵武市公证处,称其系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向本处公证员马某某介绍此次办理保全证据的缘由。何某某称,2016年2月该公司承建了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铜电有限公司)关于某站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并签订了合同。该公司自2015年12月开始与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项目进度的磋商及推进,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上述项目。在此过程期间,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相继把《工作联络函》、《项目工程增加量》、《电器总图变化增量清单》、《仪表总图变化增项清单》、《土建总图变化增项工程量清单》、《电仪总图变化增项工程量清单汇总》、《关于工程款支付函》等发给了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但是,至今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一直未对电子邮件内容进行回复,不验收项目也不支付工程款,给该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固定证据,特向本处申请办理邮箱邮件的保全证据公证。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在诉讼中被采纳,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公证书作为证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经公证保全,能对有关事实起固定和证明作用,摆脱了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疑虑,免却了电子邮件证据性质的争议,排除了电子邮件证明力的麻烦。因而,公证在保全电子邮件证据中地位突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灵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法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与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X月签订了《铜山甲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某站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现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为保留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操作我处电脑在 360 安全浏览器登录QQ邮箱输入7650XXXX5@qq.com及密码:XXXX,对相关内容浏览并截屏、保存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二〇年X月X日十时四十五分在本处二楼XXX室公证员办证室,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杨某某的监督下操作本处二楼电脑,在360 安全浏览器登录QQ邮箱输入7650XXXX5@qq.com及密码:XXXX,打开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存,现场共取得打印件138页。摄像人杨某某对何某某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十九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共138页为何某某现场操作电脑实时打印取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XX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摄像人杨某某的签名均属实。摄像人杨某某现场拍摄取得存储卡经刻录光盘一式五张,四张附四份公证书,一张留存于我处。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十九页。 2、现场实时打印结果复印件一份共一百三十八页。 3、现场摄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