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2018年5月10日,张某到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7月20日23时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张某手机定位在苏州张家港市某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拒不承认不假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后要求张某在微信群中共享实时位置,张某无法隐瞒,不得不承认其在7月20日21时30分左右,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无锡市区的事实。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7月21日,司法所调取张某相关电话报告记录和定位轨迹,制作调查笔录,核对违规行为,张某供认不讳。7月22日,司法所向梁溪区司法局提交了调查报告,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合议,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梁溪区司法局对张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日,分管局长召集社区矫正机构有关人员集体审议,认为张某违规行为符合警告条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7月23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张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后果及影响。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张某的管理等级和矫正方案。 (四)警告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通过训诫谈话、观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警示录像、参观监狱等,张某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检讨,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明显向好。同时,以区矫正中心组织的真情相助就业帮扶专场招聘会为契机,推荐张某参加应聘,帮助张某成功实现就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7月23日,在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张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将张某的警告决定书进行公示。司法所将张某警告案例列为当月学习教育内容,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警告一方面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予以处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硬度”;另一方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跟进做好教育和做好帮困解难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