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7年6月28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25日,张某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9月14日,对其进行电子定位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2018年9月25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监管巡查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定位信息出现在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范围,且经调查未发现张某某的请假信息,随即通过电话要求其提供方位,在确认其已回到管理区范围后,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告。 2.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随即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未经请假外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违规事实做笔录固定证据,同时对其同行人员进行了查证。张某某对自己未请假外出的事实供认不讳,同行人员也出具了与张某某外出霍林郭勒市的证明,结合手机APP定位数据,上述证据证实:9月25日中午,张某某要去霍林郭勒市要账,觉得时间短请假麻烦,就擅自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越界前往霍林郭勒市,越界时间3小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9月26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结合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电子定位数据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管理区司法局提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行为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 2.经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评议,于2018年9月26日制作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报请管理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9月26日,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服刑人员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完毕后,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再次进行了严肃的训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这次的书面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后,张某某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进一步端正,对矫正纪律的遵守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在每日手机APP签到、外出请假等方面都能够切实遵守,经半月的教育、观察,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此次因未请假外出而受到的书面警告处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使他们进一步明白了自己的服刑身份,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督管理的事实,深刻认识到了矫正大队及司法所的监管严格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

【小结】

(一)努力提升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信息化对于乌拉盖管理区这样地广人稀、工作力量缺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着重大的提升作用,积极应用手机APP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将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尤其是定位监控纳入其中,是此次对张某某违规事件处理的关键,而靠人防对此种越界时间短、危害性不大的违规行为基本发现不了、处理不了,会助长社区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教育矫正。 (二)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信息化同时也要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此次事件中,正是矫正大队及时巡查,才能在日常报告时间外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事实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性后果,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是将来处理此类事件的根本所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