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4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居住地为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7年3月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2年,附加刑罚金2000元,刑期起止为2016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2017年3月24日入河南省郑州监狱九监区服刑。该犯自入狱以来,在干警的教育和帮助下,能够逐渐认识到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于2017年4月3日写出认罪书、悔罪书、决裂书、保证书和揭批材料,明确表示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转化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因年老多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和劳动,综合改造表现较好。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4日,河南省郑州监狱医院组织对新入狱罪犯张某某进行体检,发现该犯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当即建议送该犯到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外诊。经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该犯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经监狱医院初步审查,该犯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遂依照监狱相关规定,将病情告知张某某该犯本人及家属。张某某该犯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病情进行刑事医学鉴定,依照《监狱暂外执行程序规定》,河南省郑州监狱九监区填写了《病情鉴定审批表》,经监狱医院、刑罚执行科、监狱主管领导逐级审核批准,2017年4月5日,河南省郑州监狱向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委托书》,委托该医院对罪犯张某某病情进行医学鉴定,确认该犯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驻狱检察机构。2017年4月6日,监狱组织该犯到黄河中心医院进行了现场鉴定。4月24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出具“黄医(2017)刑医鉴字第41号”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高血压2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 监狱立即将鉴定结果告知张某某该犯本人及其家属,该犯 二儿子张某自愿担任其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并于2017年5月2日向监狱提供了户口本(包含罪犯张某某及其儿子张某)和本人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河南省郑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张某,男,50岁,家住新郑市龙湖镇张沟村,与其父张某某共同居住在同一地方,在家中以种田、打零工为生,年均个人收入超过20000元,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具有对其父亲张某某的监管、治疗能力,具备保证人资格。刑罚执行科负责干警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张某在其父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张某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5月2日,河南省郑州监狱向河南省新郑市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新郑市司法局核实罪犯张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同时发函告知居住地的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将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希望该单位在相关评估、交接等工作中予以协助、配合。2017年5月15日,新郑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张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2017年5月15日,当地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收到函》,同意在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协助各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帮教、稳控及教育转化工作。 2017年5月15日,河南省郑州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会议综合分析罪犯张某某的犯罪情况、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该犯的病情、该犯的家庭情况和其保证人情况及新郑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当地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回函意见,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该犯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河南省郑州监狱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九监区提交的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了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月16日至5月18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未发现不当之处”的检查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5月19日,河南省郑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张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