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建筑工程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是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某楼盘的开发商,就项目施工该公司和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就施工工期、费用承担、工程质量及验收进行了明确约定。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半后因自身资金问题单方终止合同,撤离现场。张某代表公司多次与施工方协商未果,项目建设受阻,有心另行寻找施工方继续施工,但担心因现有工程工程量的核算等问题和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纠纷,经向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咨询,该处给予了就现有工程现状保全证据的法律意见。张某代表公司申请办理对所开发项目的工程现状、施工设备及材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拍摄人员一起来到上述项目所在地,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指引,拍摄人员对该项目的工程现状、现有的施工设备及材料分别进行了全程摄像和拍照,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张某便以现有的工程为基础及时进行了工程施工招标,确保了工程的进度,也为和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决纠纷取得了客观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纠纷保存证据需要,于二○一七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对A项目工程主体、施工设备及材料现状以拍照和摄像方式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甲、拍摄人员乙在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的带领下于二○一七年X月X日上午来到XX项目(坐落:XXXX),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甲的监督下,张某指引并安排拍摄人员乙对该项目的工程主体、施工设备及材料现状进行了摄像和拍照,现场共拍摄照片X张,取得录像带X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X张系乙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现场实物观察结果一致;现场摄像所刻录光盘(共计壹式肆张,经我处密封,申请人叁张,我处留存壹张)内容与陈荣恩现场摄像内容一致、与现场相符;录像带X盘现封存于我处。 附:1.照片X张 2.光盘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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