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广东一家民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各类电话机、手机、手机配件、饰品等,某公司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拥有某注册商标。 2022年1月底,某公司向南昌法院起诉某手机维修中心、某通讯经营部、某通讯服务部、某通讯业务代办点、某通讯店、某维修中心等多家手机销售和维修商户,理由是上述六家商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了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处六家商户各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但六家商户表示,自己销售的标有某商标的假冒配件数量很少,自己作为零售商,无法分清真品与假货,而且自己不是生产假货的厂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侵权,所得收益才几十元或者一百多元,无力承担某公司提出的4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院经过研究,将该案移送至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处。调委会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工作开始后,调解员全面详细阅读起诉状以及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重点了解其中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同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当事人对本案的想法和诉求,并对案件进行了研判。 首先,掌握某公司的想法。某公司作为手机品牌厂商,在国内手机市场占有较高份额,且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某公司提起这批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盗版手机配件产品,获得赔偿金不是主要目的。调解员与某公司代理律师的沟通主要围绕赔偿数额的多少展开,这个沟通在正式调解之前进行,可以帮助调解员事先了解某公司的底线要求。 其次,分析六家商户的想法。六家商户都是零售商,是小本经营的商户,因为市场上假冒手机配件普遍存在,也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想到突然被起诉,内心感到紧张和害怕。作为调解员,在调解前的沟通中,要对六家商户的想法表示理解,同时告诉他们调解的好处,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 调解当日,某公司代理律师和六家商户均到场参加调解。调解员首先让双方当事人阅读调解告知书,填写文书送达地址,查阅相关卷宗的证据材料,了解本次调解的目的,让双方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聚焦于三点:1.作为零售商的六家商户是否侵害了某公司商标权?2.如果六家商户是在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侵权,是否也要承担责任?3.如果认定构成侵权,六家商户所得收益很少,是否要承担某公司提出的超出收益几十倍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既然构成侵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六家商户提出的不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自己只是小本经营,无法辨别所卖商品是真品还是假货的问题,调解员告知,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是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家商户应当证明自己在进货时有合法来源,自己的进货属于正常的商业方式,包括:(1)进货渠道合法,能说明直接的供货商、该供货商有营业执照,能披露侵权产品生产者的信息;(2)进货价格合理,自己的进价不能过分低于品牌厂商正常的供货价格;(3)能提供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交易单据,如买卖合同、进货单、发票等符合交易习惯的单据。但六家商户无法提供证明自己进货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 针对六家商户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调解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解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调解员向六家商户解释了什么是实际损失标准、侵权所得标准、法定赔偿额,同时解释了什么是合理开支,即使六家商户实际侵权所得只有几十元钱或一百多元钱,但是某公司为了维权,请公证机构收集证据的取证费用、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律师参加诉讼的差旅费等都可以计算在合理开支内。 这些问题由调解员解释清楚以后,六家商户心中的疑问和委屈消除了,思想也慢慢开始转变。在与某公司沟通时,调解员劝解某公司,考虑六家商户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收益,尽量作出让步,降低赔偿要求。某公司表示愿意降低诉求,仅要求六家商户各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调解员将某公司的赔偿要求告知六家商户后,六家商户对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2月底,六家商户与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六家商户各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整并当场支付; 2.六家商户停止销售带有某公司商标的充电器、数据线等假冒手机配件; 3.某公司在收到赔偿金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保证不再就本案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日益频发,相当一部分案件与此案类似,案情简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不大,如果能在诉前通过调解有效解决,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也能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培养广大经营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更加高效、便捷的解决类似纠纷,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