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初,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于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居民巷口内倒车时,不慎撞伤行人白某,经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白某的家属要求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0万元。于某表示自己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而自己因为经济困难,不会另外给予赔偿。双方几次商量没能达成一致,遂向集宁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死者白某的儿子先期到交调委咨询,调解员告知他应得的补偿包括住院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经核算,未能达到他的要求。白某之子感觉不满意,强调说自己父亲虽然90岁了,但身体一直都很好,母亲已经去世,现在父亲也一下子没了,心里难以接受。调解员见状对他进行了心理疏导,并通过电话和于某家人共同约定调解时间。5月20日,双方共同来到交调委。开始调解时,于某家属态度很强硬,说赔偿多少由保险公司负责,他们家没能力承担额外的赔偿金,反正于某也被关进看守所了,爱咋咋地。调解员不畏困难,耐心细致地为于某家属讲解相关的法律条例及保险条例,说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积极赔偿,受害方可以同于某达成刑事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依据刑事谅解书适量减刑。但此次调解最终未成功,调解员劝双方回去冷静思考一下,过几天再调解。 5月29日,第二次调解开始。死者的几个子女都来到调解室,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咨询,期望值趋于接近客观实际。他们大多在外地居住生活,考虑到诉讼耗时、费力,所以不愿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迫切要求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希望尽快了断纠纷,让死者能入土为安。而于某家属也考虑到死者子女的心情,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以求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家属同意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合计255274元。
【案例点评】
本案的两次调解各有特点: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因此一时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首先从化解双方对立思想情绪入手,把第一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事故的认识,各自的诉求理由等,借以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其次是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作准备。 第二次调解时,调解员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反复宣讲,使纠纷双方认清了自己诉求的不合理部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接着,调解员较好地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场测算提出赔偿数额。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