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贾某某,男,1970年8月9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0年8月16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2006年9月4日调入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09年3月12日减刑10个月。2009年8月27日贾犯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解回再审,2010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原罪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合并执行10年6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贾犯的刑事判决中未对其在监狱服刑期间所减刑期予以认定。罪犯贾某某解回监狱继续服刑后,监狱经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在贾犯再次呈报减刑时一并兑现。 2013年1月25日罪犯贾某某经监狱批准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后,其所在分监区依据相关程序整理案卷材料后上报狱政科。鉴于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监狱狱政科办案干警在办理贾犯减刑案件前又就其相关情况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认为:罪犯贾某某的情况理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又因贾犯评奖时已处宽管级别,在减刑幅度上已无法对其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据此监狱启动相应程序,经逐级审批后建议对罪犯贾某某减刑1年,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贾某某减刑1年。 2013年12月26日罪犯贾某某再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综合罪犯贾某某的悔改表现和案件特殊性,依据文件规定,建议适当缩短贾犯减刑的间隔期,经人民法院同意后,2014年3月监狱启动相应程序,建议对罪犯贾某某减刑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三分监区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分监区提请减刑立案评议会和监区长办公会,与会干警一致同意提议对罪犯贾某某减刑3个月的意见。2014年3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2014年4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均同意对罪犯贾某某的建议减刑意见。2014年5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罪犯贾某某减刑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裁定罪犯贾某某减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