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乌海市海南区某镇李某乙雇佣李某甲为其驾驶大货车拉运电石泥。12月某日,李某甲驾驶李某乙的大货车,在乌海某电石泥渣场拉运电石泥的过程中,由于车辆油缸机械故障,在驾驶中造成李某甲腰椎损伤,后经救护车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19年2月出院。2019年5月至10月,李某甲又到西安市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后出院至今。医治过后,李某甲向李某乙提出赔偿,要求李某乙赔付李某甲除治疗费用以外的补偿款80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和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和护理后续治疗费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李某乙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愿进行赔偿,双方各执己见,就该赔偿金额问题及伤残后患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最终,双方于2020年4月某日来到乌海市海南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两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员分析案情,在对这起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得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及伤残后对今后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担忧问题上。李某乙承认李某甲的伤情认定,也愿意作出相应的赔偿,但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李某甲在住院期间的一切治疗康复费用和相关费用30余万元,现在李某甲又提出800000元的赔偿金额,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因此不能接受李某甲的诉求。李某甲则认为,自己还年轻,因腰椎脊髓圆锥损伤,对今后的工作、生活会产生严重影响,认为提出的诉求合情合理,李某乙应该理解和接受的。 根据双方陈述和诉求,调解员认真梳理分析后,决定采取“背对背”的方法进行调解。以双方的亲情关系为切入点,调解员分别与李某甲、李某乙进行了沟通。调解过程中,主动讲出了双方当事人不便说出的话,希望双方互相理解各自退让一步,事情解决后还要经常往来,继续保持并加深亲情关系。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双方情绪明显得到缓和。 调解员抓住时机,决定接下来采取法律宣讲的方式就此纠纷进行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宣讲过后,李某乙表示,只要在法律规定下,在可接受范围内,愿意接受赔偿。 在李某乙的表态后,调解员认为,解决此案的关键就是要找到赔偿金额的平衡点,使双方达成一致。决定接下来应采取点对点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促使李某甲降低诉求,确保李某乙赔偿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首先,调解员对李某乙进行沟通,指出李某甲的确是在驾驶李某乙的大货车为其拉运电石泥的工作过程中受的伤,李某乙作为雇佣管理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李某甲确实还年轻,是家里经济来源的主要依靠,而本次腰部受伤较重,近几年内李某甲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的经济来源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2019年将近一年的治疗时间,李某甲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这会让一个普通家庭的生活变得更为拮据,因此也希望李某乙能理解李某甲提出的赔偿金额。在调解员法、理、情的耐心说服下,李某乙表示愿意尽最大能力接受李某甲的诉求给予赔偿。 其次,调解员对李某甲进行沟通,表示非常理解李某甲对后续问题的担忧,但对损害赔偿的金额要基于现实的考虑,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由于李某甲未做伤残鉴定,按照《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标准》及李某甲的伤情,参照五级伤残赔偿等级计算:38305×20×60%=459660元、精神抚慰金30000×60%=18000元;依据医生的医嘱:后续治疗康复费用需200000元左右;以上费用共计700000元左右。现如今李某乙也愿意对李某甲做出相应赔偿,因此希望李某甲对之前提出的赔偿金额做出适当调整和让步。李某甲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解认同,表示愿意降低诉求。 最后,经过调解员们的耐心劝导和说服,并向李某甲认真讲解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最终当事人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李某乙赔付李某甲700000元的补偿款,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当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自李某甲受伤之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李某甲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0余万元已由李某乙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李某甲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乙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李某甲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该赔偿款包括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和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和护理后续治疗费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3、赔偿款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李某乙一次支付给李某甲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剩余叁拾万(300000元)在2021年2月之前支付完成。 4、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李某甲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李某乙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赔偿协议签订完毕后,当时双方都表示对此次调解结果满意。后期司法确认也在依法进行中,保护调解双方合法权益,确保赔偿协议的真实履行。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调解员做到了下几点:1、坚持依法调解。人民调解虽然属于诉讼外的一种调解,但必须坚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案中调解员首先依据法规,给予李某A人身损害的确定,这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2、合情合理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大多具有可调解、可化解的性质,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针对其心理特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曲直,促进矛盾的化解。在本案中,由于矛盾纠纷的特殊性及纠纷当事人个性的差异,调解员具备丰富的生活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沟通技巧和能力,通过合情合理的语言帮助当事人双方化解心结,努力缩小当事人双方的差距,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