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罗某某外伤性脾破裂并手术摘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某,女,16岁(出生于2002年2月26日)于2018年8月7日被他人用铁棍打伤其左季肋第9、10、11腋中线部,局部8×3cm2的紫青着色,局部微肿。速到永丰县中医院并以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早期)收入住院并手术摘除脾脏。入院查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神志清楚,精神差,贫血病容,抬入病房,检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睑无水肿,充血。眼结膜苍白,颈软,左侧腰部见壹长约4×6cm2淤血,紫斑,腹动稍隆起,肝、脾未触及,腹肌略紧张,全腹部有压痛及反跳痛,腹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减弱,四肢活动正常。永丰县中医院实验室检查:CT报告单及片子提示:脾破裂并手术脾摘除,左侧胸腔积液,手术记录提示:脾门包膜部分撕裂,脾门包膜撕裂仍见鲜红色流血不止,术中诊断:脾破裂,决定行脾切除术。入院诊断: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早期。受永丰县某派出所委托对罗某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体表检查:神志清楚,营养中等,体态适中,能忆述受伤时情景,对答切题。四大生命体征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生理反射正常。左季肋部第9、10、11腋中线部见壹斜型8×3.5cm2的紫青着色,局部肿胀;左上腹部见壹斜型手术切口长11cm并见两根腹腔引流管。阅永丰县中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单及片子提示:脾破裂并手术摘除,失血性休克早期。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左季肋部见壹斜型8×3.5cm2的紫青着色,局部肿胀;局部为直接暴力和钝器所致,局部暴力直接传致脾脏而使脾脏破裂。脾脏破裂出血而引起早期失血性休克。 根据CT片、手术记录、体表检查,为新鲜性、外伤性脾破裂并行手术切除述确定无疑。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6.10条,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故被鉴定人为未成年人。

【鉴定意见】

综合所述,罗某某符合脾破裂并手术摘除等。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款之规定,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的其损伤为重伤二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7.4.4条,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为七级伤残。被鉴定人罗某某都符合以上条款,故为重伤二级和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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