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李某某家属与化德县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5日9时30分许,二连浩特市居民李某某开车前去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祭祖,行至化德县S105-黄花路时,下车步行横过道路欲到达坟地时,被化德县某乡村民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化德县大队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双方过错相当,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受害人李某某家属向二连市北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前往化德县,会同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4月13日,二连浩特市北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行到达化德县,同化德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工作联络,决定成立联合调委会,对李某某家属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联合调解。 经过调查得知,王某某系化德县某乡村民,与事故受害人李某某的妻子于某某同村,双方认识。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王某某的家人四处托人打听消息。2018年4月12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化德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将王某某释放。事故受害人李某某家属认为王某某被释放是其家人“托关系、走后门”的结果,遂对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化德县大队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坚决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予行政复核。事故受害人李某某家属于2018年4月16日,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提出《行政复核申请书》,同时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将王某某刚在化德县某小区购买的1套楼房进行诉前保全。双方矛盾加深,虽是同村人,但敌对情绪非常强烈。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难度极大。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事故主要矛盾集中在李某某家属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可上。于是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李某某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使速度”, 驾驶员王某某驾驶有牌照、有保险、正常年检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确实未降低车速行使,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受害人李某某行至化德县S105-黄花路时,由于祭祖伤心,没有进行安全瞭望与等待,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双方应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这一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调解员还邀请化德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就化德县交警大队释放驾驶员王某是否合法,向李某某家属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死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责任”,驾驶员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同等责任”认定后,证明该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销案,及时释放驾驶员是合法的。虽然当时王某某的家属四处打听、请托,但法律是公平的。办案民警诚恳的解释,消除了李某某家属的误会。 李某某家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便不再将责任完全推给王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但要求驾驶员王某某赔偿包括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家属处理事故费用,共计人民币53万元。李某某家属愿意调解后,调解员立即向王某某及其家属说明赔偿标准情况,王某某及其家属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的对立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在双方同意调解后,调解员协助受害人李某某家属对王某某应赔付的金额进行了计算。依据《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第17条、第18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75元”,提出329750元(50%责任)的死亡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6元”提出30996元丧葬费;依据《办法》第6条(一)项规定,提出50000元精神抚慰金;车辆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共计人民币530746元。 王某某表示,为准备儿子结婚,已花光家庭积蓄15万元购买了县城的一套楼房,算上12万元车辆保险金赔付,再加上价值1万元的事故车辆,就没有任何赔偿能力了。鉴于王某某实际情况,调解员希望李某某家属能降低诉求。双方均表示原为同村居民、关系较为融洽,彼此都应为对方情况考虑。王某某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某家属也表示可以降低诉求。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27日,在联合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某支付李某某家属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1000元; 2.保险金120000元理赔款由李某某家属领取; 3.王某某位于化德县某小区购买的一套价值150000元楼房归李某某家属所有; 4.价值10000元的车辆由王某某的亲属购买,10000元售车款归李某某家属所有; 5.受害人李某某家属放弃其他诉求。 至此,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一个辛辛苦苦劳作一生的本分农民,为了儿子结婚花光所有积蓄置办“婚房”,就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酿成事故,赔了个精光!在外打拼的受害人李某某,为了抚慰祖先祭奠亡灵,千里迢迢回乡却因为无视道路法规,结果赔了一条性命,毁了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调解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明确责任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是关键。本案中,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并正确计算补偿标准,使本来各自觉得自己占理,互不相让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同时,调解员多番耐心沟通与协调,为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并在法、理、情并用的劝解下,促使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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