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司法局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湖口县司法局联合县教体局、县普法办,在全县34所中小学开展“普法宣传进校园·助力成长护安全”法治主题宣传活动。法治主题宣传活动主要学习宣传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 、反家庭暴力法、“四法三条例一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学习民法典对青少年意义重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向青少年宣讲民法典,让青少年了解民法典,有利于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民法典的内容关乎每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多涉及人的日常生活交往的范畴。 提高青少年的权利意识,民法典是一部体现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力平等保护的法典。 2、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3、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第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第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解读: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5、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不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未经允许手机不能带入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4.学校不得隐瞒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未成年人住酒店需加强登记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6.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岗位有相关犯罪记录者禁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7.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相关案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8.学校不能占用假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9.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的常见的手段如下。 1.虚假贷款诈骗 通过网络媒体、电话、短信、社交工具等方式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后冒充银行、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息,以收取手续费、交纳年息、保证金、税款、代办费等为由,或者以检验还贷能力、刷流水、调整利率、降息、提高信誉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 2.刷单返利类诈骗 通过网页、招聘平台、QQ、微信、短信、抖音等渠道推广兼职广告,以开网店需快速刷新交易量、网上好评、信誉度为由,招募人员进行网络兼职刷单。 3.消除校园贷记录诈骗 冒充网贷、互联网金融平台(蚂蚁金服、360借条、京东金融等)工作人员,称被害人之前开通过校园贷、助学贷等,按照现在政策属违法违规,现在需要消除校园贷记录,或者校园贷账号异常需要注销,如不注销会影响个人征信为由,后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或让被害人在正规网贷、互联网金融APP上贷款后,转至其提供的账户上,从而实施诈骗。 4.我们如何预防诈骗 第一不贪便宜。第二使用安全的支付工具。第三不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第四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汇款的,不要轻信,也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第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活动特点和效果】

2023年6月湖口县司法局联合县教体局、县普法办在全县34所中小学开展“普法宣传进校园”系列活动,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活动开展前与各学校先行对接,学校“点单”,按需普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围绕学校和学生安全、学生心理健康、校园欺凌、校园反诈、校园禁毒等开展宣讲,以学生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表现形式来宣讲法治知识,对同学们进行法治教育和校园安全宣传,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了平安、法治、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 下一步,湖口县司法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积极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用法治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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