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5日,刘某到江西某物业公司宜春分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工作,签订了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合同,但刘某仍留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刘某的工资为每月2900元。2017年6月28日,物业公司通知刘某去财务结清工资离开公司。刘某入职以来,物业公司均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高温津贴,刘某也未享受过带薪年假。合同解除后,刘某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商谈补偿事宜,但最后因补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未果。刘某向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指派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辛腾飞承办此案。 辛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约谈刘某,详细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梳理案情、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后代刘某向宜春市袁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659.9元。 2017年9月21日,袁州区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针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裁决:一、关于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及高温津贴、带薪年假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要求物业公司补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支付刘某的高温津贴2560元、未休假工资1866.7元;二、关于刘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认定物业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但双倍工资的要求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依法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3200元。 物业公司均表示不服,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并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别程序。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辛腾飞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12月20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物业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之诉。物业公司称刘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无需向刘某进行赔偿。承办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应当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行为的严重性达到必须辞退的规定,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2017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232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又提出了上诉。2018年3月30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物业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辞退刘某是完全正确的。针对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承办律师据理力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物业公司提出“刘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审中其仍未提供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规章制度,用来证明刘某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解除行为是合法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意见,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撤销仲裁之诉,2018年3月2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出“物业公司撤销仲裁申请书所陈述的撤销仲裁的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任何一种情形,物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代理意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物业公司的撤销申请。至此,本案所有仲裁、诉讼程序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法律上称之为“过错性解雇”。该条规定:(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适用该“过错性解雇”法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物业公司称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所以物业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特别程序,基本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全部程序,虽然涉及金额不多,但法律援助律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