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陆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2017年1月13日,因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陆某,委托浙江省德清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社会影响等。 德清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县司法局矫正科、新市司法所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被告人陆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陆某家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核实,陆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德清县。案发前陆某一直在家经营淘宝网店,后介绍他人收购了一条黄金蟒而被捕。通过与居住地社区干部和邻居的了解发现,其案发前在社区表现良好,与邻居相处关系和谐。陆某妻子明确表示愿意作为其社区矫正期间的保证人。2017年1月9日新市司法所向德清县司法局提供了评估报告,后经德清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26日,德清县司法局收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陆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月26日,陆某到德清县司法局报到。德清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家属共4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协议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给陆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新市检察室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新市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陆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陆某有关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的自觉性。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陆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同时出具书面的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社区矫正告知书,将相关规定与违规处罚规定列明,便于社区服刑人员加深记忆。 在宣告仪式结束后,新市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准备了13分钟左右的入矫教育片视频,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及监护人共同认真观看。视频内容包含了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遵守的各项矫正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接受社区矫正的流程等。几乎涵盖了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通过这种更加直观,浅显易懂的方式,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同时司法所还为社区服刑人员做了首次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陆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从而犯罪的。同时也了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工作、思想等各方面信息,为社区服刑人员做了入矫初期的风险评估,通过专业测试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首次谈话、风险评估及其他信息等综合评估情况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依法接收入矫,邀请检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入矫宣告,建立矫正小组等,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发放书面宣告书,矫正告知书,观看入矫教育片等,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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