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兴化市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夏某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兴化市。2017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12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2019年10月21日,夏某某到兴化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中了解到,夏某某父母靠种田养全家,妻子在家带孩子。根据夏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一)开展专题教育,增强法律意识。针对夏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不劳而获思想严重的问题,司法所成立矫正小组,定期开展专题教育,不定期通过微信向其推送《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观看《为了明天》《人在矫途》《黑白记忆》等教育片,帮助夏某某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强化其守法意识。同时,矫正小组设置《社区矫正法》和《民法典》的学习课程,积极与其沟通学习心得和感悟,使其心灵得到净化的同时也重塑了信心,更让夏某某决定走上讲台,现身说法,夏某某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二)注重心理辅导,把握新生航向。夏某某入矫不到4个月,其父亲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亡。母亲因此事精神变得有些不正常,妻子无工作,整个家庭重担全部落在刚出狱的夏某某身上,其心理负担重,精神状态不佳。矫正小组多次深入了解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安排资深心理咨询师,对其展开心理辅导。通过所长、村干部、驻点民警共同协助,谈话疏导,帮其打开心结,重新探索人生航向,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健康人格,走出心理低谷。 (三)制定生活规划,安排就业指导。矫正小组与夏某某亲朋好友多次沟通,共同帮助其解决父亲安葬、照顾母亲、女儿上学等问题。同时,协助其制定生活规,使其重新树立家庭责任感和生活信心。矫正小组人员与夏某某沟通就业情况,分析其在就业上的优势和不足,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就业方向、培训就业技能、引导解决工作困难,并帮其制作简历并投放招聘平台,最终夏某某成为一名外卖小哥。 (四)组织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夏某某情绪稳定、服从管教、表现良好。鉴于其家庭困难,矫正小组与镇政府及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其女儿列入特殊人群未成年子女困难帮扶对象,市司法局给予帮扶金。这些帮扶举措,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其参加社区劳动、道路清扫、服务孤寡老人、助力文明乡镇创建等公益活动,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 本案例中,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采用内外兼助,多措并举的矫正方案。由于夏某某入矫前缺少教育引导,未形成正确价值观,入矫后在教育帮扶时加强法制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和就业信息,引导其自力更生。针对夏某某入矫后的家庭变故,政府及时给予关爱和温暖,降低再犯罪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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