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邹某自诉:被鉴定人于2019年9月6日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左肩部受伤,伤后经CT片检查诊断为脾破裂、X线检查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经手术行脾脏切除术+锁骨内固定治疗。现治疗终结,某某县人民法院某委托我中心对邹某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查阅摘抄邹某在某某县中医院的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记载:住院号:00157721。 入院日期:2019年9月6日,出院日期:2019年10月6日。 入院情况:因外伤致腹痛、头晕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入院。查体:体温 36.5°、脉搏99次/分、呼吸35次/分、血压74/38mmHg。急哭面容,面色萎黄,左肩区稍肿胀、压痛阳性。腹部稍隆,腹肌稍紧张,压痛、尤其左上腹部明显,轻微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弱。CT提示:脾脏不均质回声,考虑脾脏破裂,腹腔积液。X线示:左锁骨骨折。 入院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9月6日在全麻下行破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予对症治疗。于2019年9月1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及功能锻炼。 出院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 出院时情况:左肩区活动疼痛,轻度肿胀,左上肢外展轻度受限,生命体征正常。 出院医嘱: 1、术后定期复查X线片。2、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3、加强患肢的肌力及关节功能锻炼。 第一次手术记录摘要: 手术时间2019年9月6日。 术前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手术名称:破腹探查+脾切除术。术中见腹中2500ml不凝血,脾脏背面可见多条不规则裂伤创面、渗血,肝脏及其他脏器未见异常。 术后诊断: 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第二次手术摘要: 手术时间2019年9月17日。 术前诊断:左锁骨骨折 手术名称: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中见左锁骨中段骨折并错位,可见多块小骨块。 术后诊断:左锁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鉴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使用软钢尺、量角器进行检鉴。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肩区见手术切口瘢痕15cm,左肩关节活动大致正常,详见下表。上腹部正中可见一手术瘢痕14cm,全腹部平软,无压痛、无反跳痛,肠鸣音正常。 双侧肩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 肩关节 左(°)患侧 右(°)健侧 右-左(°) 前屈上举 160 170 10 后伸 40 45 5 外展上举 165 180 15 内收 35 40 5 水平位内旋 85 90 5 水平位外旋 75 80 5 贴臂位内旋 65 70 5 贴臂位外旋 55 60 5 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 0103006 -2014)进行检验。 阅2019年9月6日某某县中医院CT片(000498XX)示:脾脏体积增大,心态失常,边界不清,内可见多条低密度影,考虑脾破裂。腹腔内可见大量液性密度影。 阅2019年9月7日某某县中医院DR片(000832XX)示:左锁骨中段骨折并移位。 阅2019年10月4日某某县中医院DR片(000832XX)示: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端对位对线可,内固定物无断裂。 阅2020年4月28日某某县第二医院DR片(80XXX)示: 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端位置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未见断裂。 阅2020年4月28日某某县第二医院彩超(20200428XXX)示:脾脏缺失。
【分析说明】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某某县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X线/CT检查、手术记录均证实脾破裂、锁骨骨折存在,2019年9月6日某某县中医院CT片(00049XXX)示:脾脏不均质回声,考虑脾脏破裂,腹腔积液。DR示:左锁骨骨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法医阅片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左锁骨骨折予以认定。 现检验见:上腹部正中可见一手术瘢痕14cm,愈合良好,全腹部平软,无压痛、无反跳痛,肠鸣音正常。2020年4月28日复查腹部彩超示:脾脏缺失。其腹部彩超提示脾脏缺矢的后果与本次外伤(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完全作用关系,对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脾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伤后经手术治疗,术后脾脏完全缺失,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4腹部损伤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被鉴定人邹某脾破裂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现检验见查体:左肩关节活动大致正常,左肩关节被动活动丧失度检查(双侧对比):(10/170+5/45+15/180+5/40+5/90+5/80+5/70+5/60)÷8=8.13%。其左肩关节活动度与右侧对比,丧失程度认定为丧失功能8.13%。 其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损害后果与本次外伤(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完全作用关系。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及适当术后康复功能锻炼,现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8.13%。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脊椎、骨盆及四肢损伤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邹某左锁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邹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