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6月16日,因犯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1月2日调入垦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捕前系某公司副经理,该犯刑事判决书判决部分第二项注明: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脏款,发还被害单位。因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为准确掌握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2017年3月22日监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函核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17年4月19日,监狱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回复函:“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家属已经代其交纳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55000元,刑事判决书中附带退赔部分已经执行完毕”。 2017年5月8日,十一监区依程序召开罪犯刘某某减刑立案评议会,经评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议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并将提请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根据该犯现实表现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7年5月10日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5月2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2017年6月22日将该犯减刑案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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