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31日23时许,云南省景洪市某村村民王某与余某在某镇一酒吧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遂用台球杆打击余某头部,余某用拳脚殴打王某,余某同伴李某见状立即用台球子打王某,三人纠缠在一起,在旁人劝说下双方短暂分开,片刻后,又纠缠打斗在一起,此时,王某朋友张某加入群殴,打斗过程中,王某捅伤李某。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王某、张某、余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该案件经景洪市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市检察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市检察院仍然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照《刑诉法》第171条规定,对王某、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该决定,上诉至某州检察院。为圆满并及时解决该案,州检察院将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委托景洪市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张某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王某和张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人身损害赔偿金?如何约定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调解过程】
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接到州检察院的委托调解函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到镇调委会办理调解申请,并对该案进行了解核实。2017年10月31日,在州检察院和市两级检察院、村民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以及各方亲属的参加下,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由镇调委会主任担任主调解员,州、市检察院派人参与调解。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均为少数民族,对汉语的理解能力有限,调解中,除了按照正常调解工作流程进行外,调解员全程采取了民族语言与汉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坚持“法理情”、“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双方对赔偿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时间达成共识。申请人李某的亲属提出分期付款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求调解协议尽可能详实;两个被申请人的亲属也提出他们的担忧和顾虑,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经过调委会2小时的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结果】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王某、张某自愿按责任划分共同向李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200000元;二、该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为:现金支付,分5年付清;三、签订协议当日由王某、张某共同支付给李某60000元后,由李某向王某和张某出具谅解书;四、履行赔偿义务的王某、张某都提供保证人,若王某、张某没有履行到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对症下药,提出合理调解建议,在当事人担心履行时间长,易出现变化时,调解员耐心进行解答,消除了当事人疑虑。本案由检察院移送调解,实践了“检调对接”的工作模式,体现出四个亮点:一是实现检调解无缝对接。二是民族语言助力调解。全程使用傣语+汉语进行调解,方便少数民族沟通和理解,助力调解有效开展。三是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涉案当事人年纪较轻,若不及时有效处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有利于协议履行。通过“检调对接”,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同时也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