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2012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后,被送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2013年1月11日调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2015)洪少刑执字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赣01刑更7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1日李某某向管区提交假释申请书。2019年11月5日,依照相关规定,管区启动李某某的假释案,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李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两年多时间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五个监狱计分考核新表扬,符合假释条件。另悉,李某某原判裁定时有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的附加财产性判决,已执行执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假释。 2019年12月2日,经管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李某某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在该犯减刑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后,通过阅档、核实李某某家庭情况,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科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李某某呈报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20日,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后研究决定: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并出具了评估意见书。 2020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李某某假释提出异议的意见。长堎地区检察院出具了同意李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书,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20年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呈报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并立案后,于2020年4月15日对该犯假释一案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核实了相关情况。经审判庭合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下达了(2020)赣01刑更24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李某某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