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抚州高新区崇岗镇。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2015年 8月26日,毛某某到抚州高新区司法局报到,由高新区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对自己的诈骗行为没有正确认识,甚至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对司法所的严格管理仍有抵触和牢骚,服从管理的自觉性不强,如日常报到、思想汇报、社区服务等活动,常常需要工作人员反复催促才珊珊来迟,为此,司法所对其多次口头警告,但毛某某态度消极,甚至敷衍了事。 2017年9月25日上午,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报警提醒——毛某某超出规定区域活动范围,其活动轨迹出现在南昌市,经核查,毛某某属于未经请假,擅自超出规定区域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毛某某通话,告之其已违反外出规定,但毛某某狡辩自己仍在抚州某工地上班,超出活动范围是定位手机有故障,且口气十分强硬,声称经得起检查。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后,立即赶赴该工地,寻找未果,于是再次拨打毛某某电话,要求其进行微信视频,以确定其实时位置。毛某某发现无法隐瞒,才坦白自己擅自外出到省城南昌办事。工作人员责令其必须在当日下午5点前到司法所报到,否则对其严肃处理,毛某某满口答应立即还回,但直至晚上7点才回到抚州。 2.9月26日上午,毛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随后,工作人员走访了毛某某工作单位负责人及其工友,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定位系统,截取了毛某某9月25日的活动轨迹。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毛某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7日,司法所提取了毛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抚州高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由抚州高新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对毛某某予以警告一次,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8日,抚州高新区司法局及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毛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毛付明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毛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之后,工作人员对毛付明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毛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毛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态度发生了积极转变,能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表现良好。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抓早、抓小,特别是对社区矫正认识肤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燃。在工作实践中,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对于增强其服从管理的意识,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提升教育矫正效果,具有非常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