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49年1月27日生,原系宁夏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农资经营部经理,捕前家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1999年7月1日,王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原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共同赔偿人民币183100元(已追回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9月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1999年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2002年10月31日,王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自2002年12月2日起至2003年12月2日止,保外就医期满后脱逃。2014年11月11日被抓捕收监。经石嘴山监狱提请,2015年12月22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五年十个月零五天继续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 2018年3月20日,解放军第五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肺恶性肿瘤Ⅳ期、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3.2型糖尿病、4.支气管哮喘、5.脑梗塞、6.脑白质变性、7.胆囊结石、8.左肾囊肿。4月2日,转院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总医院治疗,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认为王某某目前病情危重,可能进一步恶化,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心跳停止,危及生命。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病情被确诊后,监狱领导立即召集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成立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组,监区负责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尽快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审核材料时,石嘴山监狱发现王某某具有职务犯、保外就医逾期脱逃两种应当从严审批的情节。针对此问题,石嘴山监狱及时与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从法律层面、从人道主义层面、从监狱监管安全层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达成共识后,石嘴山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3月21日,监狱医院召开院务会,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3月21日,监区召开会议,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3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调查评估,3月22日,金凤区司法局经调查了解,王某某妻子和女儿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区,其侄女王某玲愿意接受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其家中作为监督人,妻子和女儿将回银川在身边照顾治疗,其家庭成员表示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工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医院进行调查,王某某确实身体状况较差,家属提供了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3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3月28日,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28日至3月30日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纪检监察室、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意见或反映。 4月2日,宁夏医科大总医院对其下发病危通知书,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4月3日,征求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4月4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宁夏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4日,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同时履行生活卫生处职责)对石嘴山监狱呈报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4月4日刑罚执行处处务会议研究审核后,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目前病情危重,需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请局长同意,决定对王某某自4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4月8日(4月5日-7日清明节放假)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认。 4月4日,石嘴山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执法文书,会同保证人在该犯救治的宁夏医科大附属总医院病房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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