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2019年8月2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16日,第二女子监狱罪犯冯某某被送至通辽市医院治疗。通辽市医院初步诊断该犯患有:1.肠梗阻2.乙状结肠占位等症。7月14日,二监区提出对罪犯冯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法制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监狱委托通辽市医院对该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8月27日,通辽市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有:1.直肠癌(T4N2M0)(非临床治愈期)2.肠梗阻等症。 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经研判,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姜某某(罪犯冯某某之母)具备保证人资格,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监狱委托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罪犯冯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蓬莱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经调查,冯某某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冯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冯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制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女子监狱组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冯某某押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与蓬莱区司法局完成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