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9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2014年9月,高某因犯强奸罪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 2014年9月5日,高某到镶黄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通过走访、测试评估,工作人员了解到,高某上学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学习生活关心较少,对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不良习惯未能及时纠正。高某本人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应当具备对违法行为的基本认识,对于强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应有明确认知,但因其存在侥幸心理且受本能刺激欲望的支配,没有克制自己的行为,是意志力薄弱和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直接体现。综合以上情况,对高某的矫正重点应放在教育及培养良好习惯方面,通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形成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使其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高某后,采取多种形式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政策等方面的教育活动,例如通过走进看守所、在法院旁听庭审等警示教育活动,使高某从整体上提高了对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认识,明白了要认真服刑,不可存有侥幸心理;通过集中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分析典型案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对法律的知晓率,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触犯法律;通过学习“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规定,为其明确了服刑期间的责任义务、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 三、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对高某开展经常性走访,对其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生产生活及目前存在困难等问题进行细致了解并记录。在家访活动中,工作人员了解到,高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因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又负担了部分债务,生活负担较重。高某本人几次提出外出打工的请求,工作人员得知高某对汽车等机械有较大的兴趣,在征求高某意见后,协调本地汽车修理厂,为其提供机修方面的工作机会,一方面提升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劳动中逐步引导其走上正途。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的自身情况,工作人员组织其到图书馆等地参加社区服务,通过和大家共同协作打扫卫生、协助工作人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及集体意识。在社区服务中,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自己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其完成从身体劳动到心理获得再到自我认可的良性转变。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高某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通过对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讲解,实施标准化心理测验、投射实验等,使其进一步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通过一对一心理咨询深入交谈,使其更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在生活中更注重保持心理健康。 六、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高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所在社区书记、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在矫正小组的帮助下,切实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高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确保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又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的关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学习,高某对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律观念淡薄,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和精神负担。接受矫正以来,高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一天比一天有进步。目前,高某掌握了一定的汽修技术,并且有了一些积蓄,为增加收入,他租赁房屋自主创业开了一家洗车店,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同时,他也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努力成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管理、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进步、发展,获得更好的成长,适应社会生活。社区服刑人员高某入矫时在思想认识、个人生活及家庭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在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帮助他形成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促使他顺利回归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