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泉监狱服刑人员殷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殷某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因犯绑架罪、强奸罪于2006年8月24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两千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06年12月21日调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于2008年6月13日转监至第七师高泉监狱服刑。2010年9月1日、2012年9月24日经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减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殷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计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20名。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殷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殷某某提请减刑,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7月2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殷某某呈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及提请减刑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监区提请殷某某减刑的书面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条件。完成审查后,将殷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时邀请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殷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经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审查同意,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殷某某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9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减刑假释评审会提请殷某某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决定对殷某某提请减刑,并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新疆兵团高泉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后,2018年10月10日将殷某某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人提出异议。2018年10月25日,在高泉监狱召开庭审会,高泉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发表同意殷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经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1月7日作出裁定,对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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