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1日,申请人某建业公司与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签订《赣州某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该道路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答疑纪要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41196101.7元,合同工期为2011年1月5日(以开工令为准)至2011年7月5日,总工期180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且依约组织人员及机器设备进场施工,但因项目用地存在拆迁不到位、图纸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展缓慢,申请人某建业公司的工人及设备进场后至2012年1月仅完成少量的工程量,此后,又因项目用地存在规划变更等问题,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导致申请人某建业公司遭受巨大的停工、窝工损失。2013年月22日,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送达《关于商请工程退场清算的函》一份,函中内容为“由于某客专项目的规划立项,导致区域规划将做巨大调整, 该项目更是首当其冲,该处被列为客站重要候选地之一。市政府已通知我公司暂停该区域所有的项目建设,待某客专线规划敲定后再行启动。到目前为止,市政府尚未明确今后我公司继续作为该区域的建设主体,所有项目等到客车站区域重新规划调整到位后再定实施主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望能与贵公司面谈商议工程退场清算事宜。”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收到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的上述函件后,就项目是否继续施工、已完成工作量的结算及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违约导致申请人某建业公司重大损失等问题先后多次要求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给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所造成的的损失一直未得到赔付。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在与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协调过程中,赣州机场某开发公司被注销,原公司的资产及相关事务由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承接。 仲裁事项:1.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赔偿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停工、窝工(含房租、水电、留守人员工资、机械设备闲置费、爆破作业费用等)损失944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437784.64元;3.裁决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287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支付投标中心工程交易服务费24718元;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占用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是多少? 申请人主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437784.64元。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中政府规划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事实属于以上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非被申请人违约所致,被申请人无违约行为,也无过错。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投标中心的交易服务费24718元? 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投标中心服务费,因为被申请人强调交易服务费不是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但这笔费用确实是申请人为该工程支付,是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被申请人辩称招投标程序已经完成,申请人就是实际中标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了招投标范围内的各项义务;其次,被申请人也从未收取申请人的交易服务费,该款项是由申请人直接向招标代理机构所缴纳的,并且本案工程是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被申请人自身没有过错,招标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会议纪要》第七条中的精神,申请人除了停工和窝工损失、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可得利息、安全文明措施费外不再就“赣州某道路工程建设工程”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的要求和主张。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赔偿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停工、窝工(含房租、水电、留守人员工资、机械设备闲置费、爆破作业费用等)损失944000元; 二、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向申请人某建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占用利息437784.64元; 三、被申请人赣州某实业公司支付申请人某建业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87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某建业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系因政府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原项目建议停止,原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所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当事人赣州某实业公司因为政府城乡建设规划调整,致原项目停建而与某建业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赣州某实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建业公司对赣州某实业公司因政府原因解除合同不持异议,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合同解除后事宜处理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的说法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后事宜处理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会议纪要》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会议纪要》形成后,赣州某实业公司仍未依《会议纪要》约定,履行向某建业公司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建设及城乡规划调整而引起的原建设项目停止所引起的纠纷。因建设及城乡规划调整导致所签建设合同予以解除,尚属合法,也在情理之中。但在建设项目停止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好后续事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让服从大局、服从政府规划的施工企业不遭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核对结算,对企业的投入和损失给予及时足额补偿。本案中的施工企业自解除施工合同,退出工程现场后,历经五、六年之久才处理解除合同后的后续十五,似有遗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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