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康某某,女,1982年7月9日出生。2020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20年11月12日,康某某到东胜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0年11月12日,社区矫正对象康某某到东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康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让康某某明确自己的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当日,康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与其亲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其进行首次入矫谈话。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康某某的犯罪性质和人格特征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康某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心理压力较重,心理压抑,对康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主要采取以下矫正措施:1.经常对康某某进行心理疏导,排除心理障碍,尽快从此次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2.开展个别谈心教育,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康某某家庭,了解其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帮助康某某打开心结。3.加强法治教育,让康某某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避免因不懂法律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4.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增加她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尽快帮其融入社会。 二、定期报告情况 康某某入矫前三个月,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以报到的方式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并每月提交两篇学习笔记。康某某每周按司法所的要求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康某某的实际情况,康某某在入矫前三个月内,司法所按照严格管理级别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脱管、不越界。康某某在严格管理级期内能够配合工作,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于2020年3月16日调整为普通管理级。 四、实施电子信息定位管理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康某某使用“正行通”手机软件进行定位管理,保持24小时开机,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每天早、中、晚按时在“正行通”软件上人脸签到,报告位置并每日在该软件内提交两篇思想汇报。告知其若违反监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经教育仍不改正,达到法定收监条件时,司法所将依法向区司法局汇报建议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利用社区矫正监控平台进行定位跟踪,全天候掌握康某某的动向。 五、定期走访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其家中或工作地开展走访,向其家人、邻居、朋友、了解其近期生活、工作情况,分析康某某是否有再犯罪的苗头,通过走访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掌握其日常活动情况和思想状况等。通过走访了解到,康某某自入矫以来,从美容院工作转到家庭主妇。康某某因此次犯罪有一定的心理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家庭矛盾导致心理压抑。 通过开展监督管理、学习教育以及心理帮扶工作,康某某从入矫时的法治意识淡薄、心理压抑,到解除矫正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接受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管理,整个人的思想状况、精神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案例注解】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首先要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因人而异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及时调整相应矫正措施。不仅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和心理疏导,更要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消除心理阴影、摆脱心理负担,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融入社会,走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