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吉林省德惠市某镇某村人,2021年1月8日被江西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为货车司机。2021年4月7日,因同车另一司机秦某驾驶大货车不慎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公司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经结算,公司共拖欠刘某某工资款17400元,并向刘某某出具了欠条。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讨,公司以同车另一司机秦某发生交通事故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所拖欠工资。 2021年7月27日中午1时左右,刘某某专程从吉林老家坐火车几经辗转来到江西省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中午休息时间,他与法援中心主任韩崇同志电话进行了简短交流,考虑到刘某某系从千里之遥的外省到樟树讨薪的特殊情况,韩崇同志不顾休息时间立马从家里赶往法援中心接待了他,因刘某某系农民工,而樟树市已开通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援中心当即受理了该案。并特事特办启动快捷办理方式,免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批程序,并依法指派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朱清云承办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向受援人刘某某了解相关情况。承办人分析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仲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报酬的前置程序,但在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处理。承办人征得受援人刘某某同意,代其书写诉状代到法院起诉。 起诉后,承办人多次与江西某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沟通,向公司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公司最终同意调解,并于2021年8月10日将17400元工资款转账给了刘某某,当天,刘某某便委托承办人向法院申请撤诉。 该案从受理到办结仅用13天时间就为刘某某讨回了工资。2021年8月26日,刘某某还特意从吉林老家通过邮政方式向法援中心赠送了一面上书“千里讨薪帮维权,法律援助暖人心”的锦旗,以表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援机构考虑到受援人是外省讨薪农民工,启动了快捷办理方式,工作人员特事特办,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为受援人快速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体现了法援机构“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承办人抓住本案关键问题,通过调解方式,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让受援人快捷讨回了工资,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