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凌晨,马某在常州市区某处,持刀将素不相识偶遇的尤某杀害。现根据委托,对马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马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未婚。既往无前科劣迹,无精神病史。 2.案件审查情况 案件审查中,被鉴定人马某交代了自身的生活、工作经历及案发的相关经过。自称高中毕业后去当兵,退伍后在饭店、歌厅打过工。2020年左右到常州武进区的某电子厂打工三个月,之后又去了金坛的电子厂,以及健身房工作过一段时间。2020年11月又到了武进,回到某电子厂工作一段时间,工作至2021年1月,之后“觉得没意思就一直休息在租住的燕嘉宾馆”。对于案发情况,其称“2021年2月21日白天我是一直待在鸣凰的燕嘉宾馆558房间的,晚饭我是吃的外卖,吃完了之后我玩了会手机就睡觉了,睡醒了之后我还是看了会手机,大概在凌晨1、2点钟的时候,玩手机的时候心里就有了想杀人的念头,这个想法我就越来越重,于是就穿了我的灰色风衣式样的外套,里面穿的是黑色高领的毛衣,裤子是黑色的休闲裤,鞋子是黑色的运动鞋。穿好之后我就下楼……”。否认认识受害人,称无任何矛盾,称在一个大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受害人,“当时他正好在走路,边走边玩手机,我就跟了上去”,“当时我用刀扎他的时候,我一点也不紧张,就是用刀朝他的要害部位扎的……”。称之前没有碰到其他人,“就碰到他一个”,当时的想法“就是想杀他”,“因为他倒霉,碰到我了”。对于杀人的想法,称“我从高中的时候就有想杀人的想法,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想杀人,一直就想着怎么杀人,平时一直也在克制着,结果今天凌晨克制不住了,主要是我自己觉得活着也没意义了,跳楼吧觉得就这么死了没意义,就想着这辈子要杀个人”。否认生活中有困难才产生杀人的想法,称“没有碰到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我就是想杀人”。称刀是之前买的,“当时买就是为了杀人用的”,平时出门的时候基本都会带在身上,“时刻准备着杀人”。问及杀人之后,在回去的路上,将风衣翻过来穿、把红色毛衣穿在外面的原因,其称“我就寻思,万一运气好,不被抓,以后还能多杀两个人,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问及杀过人之后的想法,其称“开心、兴奋,我要是出来还要杀的”。问及目前的想法,其称“没有啥想法,就觉得有点对不起父母,但是他们生活还能过得去的,我这人没什么亲情”。问其“那你有没有考虑过杀人会有什么后果呢?”,其答“我考虑到了,杀人之后,要么就判死刑,判死刑最好,反正活着也没有啥意思,如果判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我在监狱里也得找机会杀人”。 2.有关马某的情况反映 据马某的父亲马某1反映,当兵前和当兵后,马某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马某“平时在家的表现蛮好的,是挺懂事,挺孝顺的一个人。之前在学校里表现也蛮好的,学习成绩也还可以,后来在高中的时候,我们那边征兵,他就去应征入伍的,在当兵的时候表现也很好的,在2016年被部队评为优秀义务兵”,“他的脾气也还好的,不是属于那种易怒或者暴躁的脾气,性格有点偏内向,有的时候爱跟别人讲话,有的时候不爱跟别人讲话,在外面的时候表现的蛮开朗的,在家里有的时候会有点沉默”。称马某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春节期间因为疫情的原因,马某没有回老家,但在春节的时候联系过,“感觉他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 据马某在某电子厂工作期间的同事李某某反映,印象中马某未与他人发生过冲突。对于马某的性格,其称“我觉得马某的脾气有点古怪,别人好好地跟他讲话,如果马某不喜欢听,他就不搭理别人。他在厂里上一个月时间的班,没怎么跟我们线上的工友聊过天,跟他工位对面的胡姓小伙话多些”。 据马某在某电子厂工作期间的同事黄某某反映,马某在平时工作中很少和其他人讲话,就和工位对面的胡姓小伙子讲的多一点,“感觉这个小伙子挺孤僻的,厂里食堂包早饭、晚饭,我从来没见过他去食堂吃过饭,而且我经常见他下班就一个人离开厂了,在生产线基本和其他人不说话。但是他脾气挺倔的,而且还有点暴躁”,称曾因马某一次提前下班而讲他,马某表现有点急躁、暴躁,“做错事不承认,直接顶撞”,对于扣工资,也称“扣就扣呗”,之后两天直接请病假。 3.精神检查 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接触可,检查能配合。回答了既往生活、工作经历,及案发相关情况。对案情所述与讯问中交代基本一致,称案发当晚躺在床上睡不好,心烦,因之前一直有杀人的想法,就带着刀出门了,想去杀人。走在路上刚好看到受害人在路上走着,就跟着受害人,后来在一个店里捅了受害人的脖子、心脏等要害部位,将受害人杀害。称杀人“说不上是大事”,认为生命重要,但也不重要,就像鸡鸭猪狗的生命一样。称目前没有反思,也没有想法,没有什么好为自己争辩的。称从初中开始就一直有杀人的想法,否认当时有重大生活事件发生,亦否认本次案发前有生活事件发生,称没什么原因,就是想杀人。当时有这个想法,心里有这件事,不把这件事做了,吃不好,睡不好。杀完了就很舒服。称之前有杀人想法时,有时会通过抽抽烟,喝喝酒,以及看动画片缓解一下。对于既往经历,称因学习学不进去,高中未上完。本来想学理发,家人不同意,后来就去当兵,当兵期间和战友关系尚可,退伍以后在饭店端过盘子,也在歌厅上过班。称工作期间曾与人发生过矛盾,如顶撞领导等,称觉得一件事不对,或心气不顺的时候会与人有争吵,并用“不给马吃草,又让马跑”来比喻一些不合理的事。否认杀人的想法与和人有矛盾,及工作压力有关。称曾经想过杀和他有矛盾的人,但后来觉得随机杀,杀谁都行。问及与父母关系,称父母对他很好。称与战友、朋友关系也挺好的。有时和朋友、战友一起吃吃饭,喝喝酒,否认向别人流露过想杀人的念头。称曾经也谈过恋爱。认为亲情、爱情、友情有时需要,有时也不太需要。问其除了杀人有无其他想去做的事,其称“退伍后挺想蹦极的,其他没有”。否认既往有重大躯体疾病及明确头部外伤史,称小时候头摔过,但不严重。否认既往毒品接触史。再次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看法,称“怎么判怎么着”,知道后果是“一命抵一命,无所谓。”问其有无考虑过一个人活着的意义,其称“刚开始思考过,后来不想了”,“想过人有无鬼魂”。 整个检查中,接触可,对问题分析、理解正确,所答切题,交谈流畅,对自身评价可,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否认生活中有重大困难,否认对生活丧失信心,认为亲情、友情等都不重要。称除了杀人外,几乎没有想做的事情。对自身犯罪行为性质有认识,对于即将面临的处罚表示无所谓。对自身行为无反思及悔恨,认为人的生命和鸡鸭猪狗是一样的。未查及其存在明确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智能损害。 4.辅助检查 脑电图:正常。 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韦氏智力测验:IQ91。艾森克个性测验:性格属中间型,存在明显精神质特征,未见明显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
【分析说明】
1.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被鉴定人马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未婚,无业。据现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马某既往无前科劣迹,无精神病史。曾当过兵,退伍后先后在饭店、歌厅及电子厂、健身房等打过工,案发前独自在常州工作、生活,总体社会功能正常。案件审查中,被鉴定人马某对作案原因及经过交代清楚,自称从高中时就有杀人的想法,多年来一直克制着,案发前杀人念头强烈,就带刀出了门。否认认识受害人及与受害人有矛盾,称受害人遇到他倒霉。称杀过人后兴奋、开心。对于自身行为无反思,称没有想法,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虽表示对不起父母,但认为父母生活能够过得下去,并称自己没有亲情感。据马某父亲及其同事反映,马某除表现内向、孤僻外,无明显精神异常表现。本次精神检查中,接触可,情绪平稳,情感反应协调,对问题分析、理解正确,所答切题,交谈流畅,对自身评价可,未查及其存在明确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障碍及智能损害。辅助检查中,脑电图示正常。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韦氏智力测验示IQ91。艾森克个性测验提示其性格属中间型,存在明显精神质特征,未见明显神经质特征,未见明显掩饰倾向。 综合现有文证材料,结合被鉴定人马某的案发期间的表现、社会功能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无证据表明其案发期间及目前患有精神疾病,故认定马某作案时无精神病,目前无精神病。 2.案情相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法律相关问题评定:被鉴定人马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5.1.1”条款,评定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马某目前无精神病,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5.1”条款,评定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精神病,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