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申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7日申某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申某自制力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申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加强监管,除每月两天固定的教育学习之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让申某在节假日期间到司法所个别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牢固树立其法律意识。同时司法所还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微信群,以便于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动向,方便其及时汇报思想状况,防止脱管、漏管的情况发生。 二、开展教育学习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矫正初期,司法所严格按照严管对象管理要求对其进行监管,要求严管对象对学习的内容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基于申某家庭负担较重,自卑心理比较重,不喜欢跟别人交流等情况,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方案。工作人员通过上网查阅大量的资料,筛选出适合申某教育的素材,通过一个个小动画、小视频、案例,让申某感受到其中的乐趣,从而加深他对自己犯罪的认识,更好的领悟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深意,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从根本上防微杜渐,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以及工作中真正做到“心中有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通过实际行动得到改造,重新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司法所组织其参与公益宣传活动,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公益,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聘请心理咨询师不定期对申某进行心理疏导,修复心理缺失,同时工作人员也通过了解申某的生活情况,进一步加深对申某的了解,及时知晓他生活中所遇到的难处,并竭尽所能帮助他排忧解难,解决燃眉之急,帮助他改造,重新做人,重新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不定时对其进行走访,及时了解申某的动向,当他的生活遇到难处时,帮他排忧解难,取得他的信任,这样不仅有利于矫正工作的有力推进,而且可以让申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洗心革面。同时矫正小组的成员还会要求申某经常书面汇报自己的所思、所想、所悟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看到他能够深刻的反省并励志以后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工作人员也十分欣慰。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为保护申某的隐私,司法所选择了两位对他家庭环境十分了解的五老志愿者作为他的帮教对象,利用丰富的工作经验更好的进行帮教。平时他们会经常到申某的家里进行走访,通过一些与他生活相关的事例使他明白一定的道理;也会打印一些让申某喜闻乐见的普法小故事,发给申某和他的家人,让他们通过这些小知识,更好的教育申某,努力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家庭风气。另外他们还建议申某家庭成员通过观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普法栏目剧等一系列视频,明白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确保申某在今后的生活中把违法违纪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中。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都作了更加注重细节,也要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人性化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本案例中的申某虽然曾在多家公司就职,但为人懒惰、散漫,因此执行地司法所着力于让他从心理上放松心态,提升荣誉感,真正从思想上得到转变,因此通过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帮扶,并为其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目前申某已经成功就业,近期思想交流也流露出对工作、生活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