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苏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苏某某,女,1977年06月出生,宁夏同心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03月0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2)吴利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该服刑人员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05月0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07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03月0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苏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身份意识明确,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落实互监制度。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保持内务和个人卫生整洁。在生产劳动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三课”考试成绩良好。自2015年04月至2017年07月计分期间,获得5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宁高法[2017] 138号)三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苏某某符合呈报假释条件。 苏某某个人申请,监区提请和办理罪犯假释案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小组集体评估,做出书面评估意见:苏某某“无再犯罪的危险”。并将监区假释评估意见报送刑罚执行科,作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假释案件评估会议的评估依据。 经宁夏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教育与劳动改造科、生活卫生科、心理矫治中心对该服刑人员的改造状态、三课教育情况、生产劳动情况、生活卫生情况、心理测试情况以及拟假释服刑人员是否有余漏罪、坦白检举等情节、数据分析得出的苏某某适合假释的评估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关于对拟假释服刑人员减刑危险性评估的报告,评定为:适合假释,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 监狱发函其户籍所在地(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的出监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司法局经调查,苏某某家中有农田及房产,其假释后可在家开小卖铺谋生,居住地稳定,母亲患有糖尿病,哥哥、姐姐负责其假释后的生活,能够监督其假释后生活,具备在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发回《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监区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邀请监狱纪检监察室人员参会,对该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集体合议,监区提请建议假释,并将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7年11月0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建议该服刑人员假释。2017年11月10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建议该服刑人员假释。2017年1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苏某某符合假释条件。于2017年11月10日在全狱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公示期间,全狱警察、职工、服刑人员,对苏某某提请和办理假释案件没有异议。2017年11月23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意见为:经审查,苏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该服刑人员财产刑已履行完毕。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11月17提出对该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宁01刑更54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苏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毒品犯罪,且剩余刑期较长,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某某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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