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因犯组织卖淫罪,2013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6月8日送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21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全面宣讲假释政策。2017年10月以来,根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贯彻治本安全观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比例精神,充分发挥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的优势和功能,辽宁省女子监狱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订了《辽宁省女子监狱关于依法扩大服刑人员假释适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制定后,监狱多次通过服刑人员大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服刑人员进行假释政策宣讲。 (二)排查初定假释人选。监狱综合考虑罪犯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改表现、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等情况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先后多次在全狱范围内逐级、逐层、逐人进行摸排,对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初步筛选。通过摸排,服刑人员李某某入监后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接受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考核期内共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基本符合假释条件。 (三)科学评估审慎呈报。2017年11月18日服刑人员李某某向分监区长提出假释书面申请。为进一步突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谨性,监狱从三个方面对假释罪犯进行初步评估。一是监区初审。由分监区干警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细致审查,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基本符合假释条件,经监区同意后将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相关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资格审核。二是科学评估。监狱心理矫治室根据风险评估量表对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16.1分,假释后再犯罪风险低。三是综合考量。刑罚执行科通过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改造表现材料审核,确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刑期过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四)联合办案开展社会调查。2017年11月22日,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两名干警致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司法所,调查服刑人员李某某情况,因当地为少数民族地区,正遇当地彝族新年,各单位休息,因此向其邮寄了《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雷波县司法所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向监狱邮寄了服刑人员李某某《调查评估意见书》(2017)雷司调意字第35号,评估意见为:“同意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干警调查期间,收到该犯假释监管人,其丈夫胡某某提供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填写的《罪犯假释期间监管人保证书》,确认其丈夫符合监管人条件,能够接收监管该犯。 (五)召开假释评估会。2017年12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七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考核期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服刑人员李某某罚金八千元,已经全部缴纳。该犯丈夫胡某某作为假释监管人,收入稳定,能够保证其今后的生活来源。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同意接收并予以监管。现该犯刑期过半,假释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测评为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 (六)刑罚执行部门综合审查。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辽宁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7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12月18日,辽宁省女子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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